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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8-13 所属栏目:工作检查

一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中文词条名:缺陷责任期;英文词条名: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office。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而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通过上文对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其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不过从一个角度,即利益,来考虑,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而我们在日常的一些小项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拟定中混用,或许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不过这对我们进行大的工程来说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的。当然对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过在用词的时候应该准确,至少作为拟定合同的己方应该明白其代表的含义。

  两种常见的缺陷责任期条款为:承包商须修理、矫正及改正(repair, rectify and makegood)任何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承包商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保养(maintain)有关工程。

  第一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改正在有关期间内出现的缺陷。任何在这期间届满后出现的缺陷都不会在这种条款范围内,而且承包商的责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现的意外损害。而第二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维护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使其保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时的状况。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种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会比单单改正缺陷的为大。不过这种条款通常都会连带给予承包商权利,以获得进行任何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费用。

二 : 试议水利水电的缺陷责任期约定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以及期限

缺陷责任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9.2款中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第1.1.4.5目中将缺陷责任期定义为“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保修责任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可见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由合同双方根据承包项目的需要约定,保修期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定。

(www.61k.com]二、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异同

“缺陷责任期”这一用语是借鉴于国际工程惯用的FIDIC条款。在国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都是使用质量保修期这一术语。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虽然这两个术语都有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的意思,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相同处

a.项目内容相同,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给予修复。

b.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是从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c.承担修复缺陷的费用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区别

a.期限不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质量保修期不少于1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期限不得短于法定的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范围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合同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c.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保证不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约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设定为建筑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年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责任是通过质量保证(保留)金的形式体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1.5.7目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第17.4款约定发包人从支付的进行款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d.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定的联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工程实务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是惯例作法。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三、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期限的约定

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版)》中使用质量保修期来约定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期限。在新版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两个术语。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施工合同中如何约定是有差别的,不能简单地约定为“缺陷责任期同质量保修期”。

作者:李洁 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三 :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 交工验收与工程交工证书 1.1 交工证书的类型 1.1.1 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基本完成并圆满通过本合同规定的交工试验检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确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应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验收交工证书。[www.61k.com)

工程若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应书面指示承包人影响基本交工验收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和任何缺陷。承包人完成并纠正了所指出的任何缺陷之后,承包人应申请检查验收,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才能签发交工证书。

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前条原则和程序,应就下列各项部分工程签发交工证书:

⑴ 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且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并又为业主占用或使用者;

⑵ 业主选择占用的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⑶ 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

1.1.3 分阶段交工证书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基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阶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基本条件

1.2.1 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总结报告资料、书面保证。

1.2.2 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1.2.3 工程检验合格

⑴ 监理工程师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确认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⑵ 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种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1.2.4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1.2.5 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要求,提交了完整的交工资料。

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1.3.1成立交工验收检查小组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并确认承包人经过自检合格,满足1.2条后,指派专人全面责任交工检查工作,并报业主组织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设计代表及使用单位接管参加的检查小组。(www.61k.com)

监理工程师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检查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提供服务。

交工验收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 进一步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b 现场检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

c 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d 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检查报告;

e 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交工证书签发的程序图如下:

1.3.2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

审核承包人自检合格报告:按合同要求核实工程和完工程度,列出交工工程和未完工程一览表;汇总自检质量资料,准备申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查明修补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分类立册等。

确认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检查小组予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⑷ 对与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不予接受,并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1.3.3 检查与评估

检查小组接受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分组对承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包人的交工工程进行内业资料和现场的检查。[www.61k.com)

⑴ 内业检查 a 竣工图表资料检查 (a) 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并分类组卷成册; (b) 竣工图表资料的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

(c) 竣ね急碜柿现杏形尬シ醇际鹾图际醣曜嫉牡胤剑?br>b 施工技术资料文件检查

(a) 施工记录资料;

(b) 技术交底文件;

(c)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地探及地基处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桩基检测及试验记录;

(d)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谈商会议记录;

(e) 质量事故发生及处理结果记录;

(f) 竣工测量记录及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g) 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h)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资料; (i) 试验资料及试验汇总表;

(j)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综合评定表:分部工程检验记录;

(k) 工程照片、声像资料;

(1) 工程竣工总结资料。

⑵ 现场检查

a.

检查小组应分组对承包人在自检基础上的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所规定的检测频率、检验方法对交工工程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质量,外型尺寸是否与竣工图相一致,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与竣工图表的差异和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b.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现场详细检查和评议(评估),评审检查结果,讨论签发交工证书事宜。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内完成,并与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1.3.4 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⑴ 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⑵ 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⑶ 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⑷ 检查活动过程。

⑸ 现场检查的内容。

⑹ 小组的评议

a. 是否接受交工;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b. 对缺陷的讨论;

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www.61k.com]

⑺ 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评价报告应发给承包人、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他有关各方。

1.3.5 签发交工证书

检查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务主商定正式交工验收与签发交工证书事项:交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应邀请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资金铁银行、财政、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承包人等派代表参加。 ⑵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⑶ 交工验收经过总体核试验,应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⑷ 工程交工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b. 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d. 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代表、设计单位代表);

⑸ 交工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2.1 缺陷责任期

2.1.1

根据合同规定,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就是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时。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1.2 签发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2.2 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内容

2.2.1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2.2 对工程进行检查

(1) 监督承包人在交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尽快完成当时尚未完成的工程。

(2)

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对工程进行检查,指示承包人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之内实施工程师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2.2.3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他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做出费用估价,在合同价格上追加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送给业主一份该通知副本。(www.61k.com]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修复,业主雇用他人和支付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这笔费用应当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做出费用估价,同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送业主一份副本。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见下表所列

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

建立 组织 建立完成剩余工作的施工组织,配齐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

建立缺陷责任期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1名驻地监理员1名合同工程师1名质控试验人员1名司机1名

配备 人 员 视剩余工作内容配备机械设备

留下足够的监理办公设备,如车辆、通迅工具、检测、试验、办公设备等

具体内容 1

尽快完成交工证书中确认的剩余工作,尽快整修《工程检查表》中所提的缺陷工程

监督承包人对《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督促承包人尽快整修缺陷工程,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2 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新的缺陷进行修补、返工 经常检查工程现场,及时发现缺陷;指示和监督承包人及时修补缺陷;调查分析新缺陷出现的原因,确定缺陷责任和修复费用

3 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 监督承包人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4 继续处理合同支付、工程变更、延期和索赔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为编制最终结账单做准备

5 缺陷责任期结结束时,为提出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申请做好准备

缺陷责任期后期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做准备工作

2.2.4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2.3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和工作配套需要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2.4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2.4.1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www.61k.com]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a 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b 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c 竣工图纸资料已全部完成。

2.4.2 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1)

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 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a 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b 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c 审查竣工图纸和交工资料

d 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4.3 检查小组审议承包人关于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审议工程是否达到缺陷责任期验收标准。

2.4.4 最终检查和评价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a. 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b. 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电信管块、人井及绿化带。

(2) 评价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2.4.5 编制检查报告

(1) 检查小组把上述全部检查情况和结论写成检查报告,报送业主,并抄给承包人。

(2) 检查报告的主要的内容包括:

a 概述: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组成人员名单、工作简况、接受承包人申请的日期;

b 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c 检查小组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d 小组的结论;

e 附件: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人整修剩余工程计划等。[www.61k.com]

2.4.6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2) 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3) 工程交工日期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4)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的代表)。

四 :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9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1 交工验收与工程交工证书 1.1 交工证书的类型 1.1.1 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基本完成并圆满通过本合同规定的交工试验检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确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应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验收交工证书。

工程若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应书面指示承包人影响基本交工验收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和任何缺陷。承包人完成并纠正了所指出的任何缺陷之后,承包人应申请检查验收,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才能签发交工证书。

1.1.2 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前条原则和程序,应就下列各项部分工程签发交工证书:

⑴ 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且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并又为业主占用或使用者;

⑵ 业主选择占用的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⑶ 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

1.1.3 分阶段交工证书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基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阶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1.2 签发交工证书的基本条件

1.2.1 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总结报告资料、书面保证。

1.2.2 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1.2.3 工程检验合格

⑴ 监理工程师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确认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⑵ 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种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1.2.4 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

1.2.5 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要求,提交了完整的交工资料。

1.3 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1.3.1成立交工验收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并确认承包人经过自检合格,满足1.2条后,指派专人全面责任交工检查工作,并报业主组织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设计代表及使用单位接管参加的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还应提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检查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提供服务。

交工验收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 进一步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b 现场检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

c 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d 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检查报告;

e 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交工证书签发的程序图如下:

1.3.2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

审核承包人自检合格报告:按合同要求核实工程和完工程度,列出交工工程和未完工程一览表;汇总自检质量资料,准备申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查明修补的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分类立册等。

确认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检查小组予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⑷ 对与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不予接受,并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1.3.3 检查与评估

检查小组接受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分组对承

包人的交工工程进行内业资料和现场的检查。

⑴ 内业检查 a 竣工图表资料检查 (a) 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并分类组卷成册; (b) 竣工图表资料的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

(c) 竣ね急碜柿现杏形尬シ醇际鹾图际醣曜嫉牡胤剑?br>b 施工技术资料文件检查

(a) 施工记录资料;

(b) 技术交底文件;

(c)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地探及地基处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桩基检测及试验记录;

(d)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谈商会议记录;

(e) 质量事故发生及处理结果记录;

(f) 竣工测量记录及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g) 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h)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资料; (i) 试验资料及试验汇总表;

(j)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综合评定表:分部工程检验记录;

(k) 工程照片、声像资料;

(1) 工程竣工总结资料。

⑵ 现场检查

a.

检查小组应分组对承包人在自检基础上的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所规定的检测频率、检验方法对交工工程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质量,外型尺寸是否与竣工图相一致,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与竣工图表的差异和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b.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现场详细检查和评议(评估),评审检查结果,讨论签发交工证书事宜。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内完成,并与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1.3.4 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⑴ 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⑵ 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⑶ 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⑷ 检查活动过程。

⑸ 现场检查的内容。

⑹ 小组的评议

a. 是否接受交工;

b. 对缺陷的讨论;

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⑺ 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评价报告应发给承包人、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他有关各方。

1.3.5 签发交工证书

检查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务主商定正式交工验收与签发交工证书事项:交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应邀请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资金铁银行、财政、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承包人等派代表参加。 ⑵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⑶ 交工验收经过总体核试验,应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⑷ 工程交工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b. 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d. 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代表、设计单位代表);

⑸ 交工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2.1 缺陷责任期

2.1.1

根据合同规定,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就是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时。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日期为准。

2.1.2 签发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2.2 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内容

2.2.1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2.2 对工程进行检查

(1) 监督承包人在交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尽快完成当时尚未完成的工程。

(2)

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对工程进行检查,指示承包人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之内实施工程师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2.2.3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1)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他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做出费用估价,在合同价格上追加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送给业主一份该通知副本。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修复,业主雇用他人和支付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这笔费用应当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做出费用估价,同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送业主一份副本。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见下表所列

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

建立 组织 建立完成剩余工作的施工组织,配齐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

建立缺陷责任期监理组织监理工程师1名驻地监理员1名合同工程师1名质控试验人员1名司机1名

配备 人 员 视剩余工作内容配备机械设备

留下足够的监理办公设备,如车辆、通迅工具、检测、试验、办公设备等

具体内容 1

尽快完成交工证书中确认的剩余工作,尽快整修《工程检查表》中所提的缺陷工程

监督承包人对《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督促承包人尽快整修缺陷工程,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2 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新的缺陷进行修补、返工 经常检查工程现场,及时发现缺陷;指示和监督承包人及时修补缺陷;调查分析新缺陷出现的原因,确定缺陷责任和修复费用

3 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 监督承包人继续进行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4 继续处理合同支付、工程变更、延期和索赔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为编制最终结账单做准备

5 缺陷责任期结结束时,为提出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申请做好准备

缺陷责任期后期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做准备工作

2.2.4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2.3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和工作配套需要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2.4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97_缺陷责任期

2.4.1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a 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b 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c 竣工图纸资料已全部完成。

2.4.2 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1)

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 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a 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b 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c 审查竣工图纸和交工资料

d 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4.3 检查小组审议承包人关于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审议工程是否达到缺陷责任期验收标准。

2.4.4 最终检查和评价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a. 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b. 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电信管块、人井及绿化带。

(2) 评价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2.4.5 编制检查报告

(1) 检查小组把上述全部检查情况和结论写成检查报告,报送业主,并抄给承包人。

(2) 检查报告的主要的内容包括:

a 概述: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组成人员名单、工作简况、接受承包人申请的日期;

b 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c 检查小组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d 小组的结论;

e 附件: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

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人整修剩余工程计划等。

2.4.6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2) 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3) 工程交工日期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4)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的代表)。

本文标题: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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