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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17-08-03 所属栏目:户籍管理系统

一 :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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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软件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消防安全知识大全

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内容是什么?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3)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4)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2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包括防火与灭火两个方面

1. “预防为主”就是在处理消与防两者的关系上,在同火灾作斗争

中,必须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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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消结合”就是在积极做好预防火灾工作的同时,在人力物力

技术上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加强企业内部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加强灭火训练,值勤备战,做到长备不懈,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及时扑灭,把火灾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消防工作任务

1. 控制、消防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 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 保证有足够的消防人员和消防设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灭减少

损失;

4. 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5. 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如何使用干粉灭火器?

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应拔去保险销,一只手握住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的根部;另一只手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灭火。(简记:拔销子、握管子、压把子)

5使用干粉灭火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旦发生火灾就近取灭火器一手提灭火器,另一手拔掉保险栓,上下摇动数下,站在火势上风3-4米处。紧握压把对准火源根部喷射并不断向前推进,直到火灭为止。

(1)冲准火焰根部加压喷射,不可过高

(2)距离火焰2至3米喷射

(3)站在火焰的上风方向喷射

(简记:上风向2-3米处冲火根喷)

6灭火器压力表如何辨认?

压力表指针指向绿区为压力正好合适;压力表指针指向黄区为压力过大;压力表指针指向红区说明压力不足。(简记:绿区好、黄区大、红区小)

7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使用消防栓时首先关闭所有灭火现场的电源,打开销火栓的玻璃门,按下手动报警器按钮,与之相连的水泵结合会自动加压,接好水带枪后(打开水阀门后由于水的压力较大,要将水枪头抱平)朝火场直射,直到火灭为止。

(1)打开销火栓门,如有按钮则按下内部火警按钮。

(2)一人接好枪头和水带奔向起火点。

(3)另一人接好水带和阀门口。

(4)逆时针打开阀门水喷出即可。(简记:按报警、接枪带、开阀门)

8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如果一旦发生火灾,使局部温度达到68℃时喷淋头上玻璃管(红色)会自动破裂喷水灭火。

9 感烟探测器自动报警系统

当有大量人聚在一起吸烟或有电路短路、断路而引发冒烟,当烟雾达到一定浓度时,烟感探测器会自动传送信息到消防主机。

10什么是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或者增加火灾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不安全因素。

11当你发现火灾发生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报警时头脑要冷静,沉着应答,说明火灾的准确地点、起火单位名称、所在街道、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起火部位及火势大小,如较为偏僻的地方派专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以免耽误扑救工作;

2、 现场负责人马上组织力量,迅速疏散受困人员,帮助他们逃生时,必须注意路线,不能乘坐电梯,并切断电源,及时阻止火势蔓延并找水源(消防栓),进入扑救工作;

3、 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管理处汇报情况,抢救人员时应先抢救老、幼、病、残、孕妇,抢救物资时先贵重后一般,严防非法份子趁机而入;

4、 火灾扑灭后,管理处要落实专人保护好现场,便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展开调查工作;

12燃烧的条件

燃烧,俗称着火。是指可燃物与氧或氧化剂作用发生的释放热的化学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和发烟现象。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燃烧都不能发生,而且这三个条件必须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否则,就不会产生燃烧。

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它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称可燃物,可燃物分为三类:一是气体可燃物(如氢气,一氧化碳等),二是液体可燃物(如汽油,酒精等),三是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服装等)。凡是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如空气,氧气,高锰酸钾等。凡能引起可燃物与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称作引火源。引火源可分为:明火、化学热能、电热能、光能等等。

13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

预防火灾,就是要消除产生燃烧的条件,阻止燃烧发生,从而达到防火的目的。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有:

⑴、控制可燃物

具体方法有:控制可燃物品的储存量;以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材料;用防火涂料浸涂可燃材料,提高其耐火极限;保持可燃物处于良好的通风状态等,从而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浓度,使它们的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⑵、隔绝助燃物

隔绝助燃物就是破坏燃烧的助燃条件,具体措施有:将易燃、易爆物的生产置于密闭的设备中进行;对容易自燃的物品进行隔绝空气存放;变压器充惰性气体进行防火保护;关闭防火门、窗,切断空气对流;用沙、土覆盖可燃油液等。

⑶、消除引火源

消除引火源,就是破坏燃烧的热能源,具体措施有:安装防雷、防爆装置;采取控温、遮阳等措施避免引火源;在建筑物之间构筑防火墙,在同一大厦不同楼层之间及同一楼层的不同区域安装防火卷帘等。

14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一切灭火方法都是为了破坏已经发生的燃烧条件,在火灾发生后,往往是根据燃烧物质、燃烧特点、火场具体情况以及消防设备性能等进行灭火。具体灭火的方法主要有:

⑴、窒息灭火法

窒息灭火法就是根据可燃物燃烧需要足够的空气(氧气)这一条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采用不燃物、惰性气体冲淡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氧气的助燃而熄灭。这种灭火方法适用于扑救密闭的房间和生产装置、设备容器内的火灾。

⑵、冷却灭火法

冷却灭火法是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必须达到一定温度的这一条件,将水或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物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终止燃烧。此法还可用于冷却尚未燃烧的物体,如建筑构件、设备等,避免它们受热辐射影响而发生燃烧或爆炸。

⑶、隔离灭火法

隔离灭火法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这一条件,将与燃烧物邻近的可燃物隔离开,阻止燃烧进一步扩散。

⑷、抑制灭火法

抑制灭火法就是将灭火剂喷在燃烧物上,使其参与燃烧反应,使燃烧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游离基,从而使燃烧终止。

15消防工作的三支队伍是指什么?

(1)检查、巡查火灾隐患的队伍

(2)第一灭火战斗力量

(3)第二灭火战斗力量。

16什么是灭火第一战斗力量?

失火现场员工在一分钟内自发形成的灭火力量,是灭火第一战斗力量。

17第一战斗力量的具体工作任务是什么?

第一发现火灾的员工就近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并大声呼叫周边员工报警、增援;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向单位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立即引导顾客向安全地点疏散;距排烟口近的员工,就近按下排烟口按钮等。(简记:大声叫、打电话、按报警、拿器材、引导人)

18向 “119”报警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报警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失火场所的准确地理位置;尽可能地说明失火现场情况,如起火时间、燃烧特征、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如何方便地进入或接近火灾现场等。(报警内容简记:起火时间、特征、大小、火场人员、物品、行车路线)

19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处置初期火灾的要领

(1)报警早,损失小;

(2)边报警,边扑救;

(3)先救人,后救物;

(4)防中毒,防窒息;

(5)听指挥,莫惊慌。

20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是什么?

(1)通报火情

(2)按职责分工引导疏散

(3)保证疏散照明

(4)稳定现场人员情绪

(5)作好必要的疏散准备

(6)引导疏散

(7)清点人数

(8)保护好已疏散人员的安全。

21消防员应急小组职责标准

1. 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悉消防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性能,达到“三懂、三会、三能”。使用iFire消防宝APP,实现智能巡更,确保消防安全巡逻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 配合消防中心保安员做好火警确认工作。

3. 巡查看火警隐患及消防设施在位情况,如发现丢失要及时报告专属领导,并通知管理处调查处理。

4. 遇有火情要立即按下手动报警器,或电话通知消防中心,讲清起火具体位置及燃烧物资,同时利用就近灭火器、消防栓扑救,控制初起火灾,待上级及扑救人员赶到。待上级领导到达现场,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好灭火、疏散、引导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做好防范工作

22消防中心值班员职责

1、 负责消防监控,在火情情况根据工作程序启动各种消防设备,使之正常工作。

2、 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

3、 负责相关消防表格的记录。

4、 负责紧急情况下利用公众广播系统引导、疏散人员及重要物资。

5、 熟练掌握各岗位的工作技能,需要时执行任何岗位保安员职责。

6、 掌握和宣传法规常识,积极参加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 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监督清除火灾隐患。

8、 负责消防中心里的清洁卫生工作。

9、 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10、 兼职监控中心,遵循《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23一般场所应配置什么类型灭火器?

ABC类干粉灭火器。

24灭火器ABC类是指什么意思?

A代表可燃固体、B代表可燃液体及可融化固体、C代表可燃气体(ABC类灭火器可扑灭这三类火灾)。

25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得怎么规定的?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一般为30米(水带长度20米+水柱10米)

26消防设施有哪些?

1灭火器,,

2消防栓,

3安全出口指示牌,

4烟感,

5温感,

6自动喷淋,

7应急照明灯

8,防火卷帘,

9应急广播等。

27烟感报警的作用是什么

火灾初期烟雾达到一定程度会自动报警,并将信号传到消防控制室。

28自动喷淋头的作用是什么

环境温度达到68度,自动喷水灭火。

29“一懂三会”的内容是什么?

(1)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2)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30“三提示”的内容是什么?

(1)提示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2)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3)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保护面罩、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31“六个严禁”的内容是什么?

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安全出口上锁、严禁乱扔烟头、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32员工应熟知的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

(1)员工应牢记本岗位职责及火灾危险性;

(2)发现火灾处置措施;

(3)周边消火栓、灭火器、手动报警器数量、位置;

(4)最近安全疏散通道位置。

33电气设备着火应如何灭火?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

34油脂类物品着火应如何灭火?

应该用干粉灭火器喷洒或者沙土掩埋等能有效隔绝氧气的灭火方式。

35发生下列情况时,你会用什么方法灭火?

(1)炒菜时锅中菜油着火?(盖上锅盖);

(2)做实验时,酒精撒在桌子上燃烧起来?(用湿的抹布盖灭);

(3)图书馆中图书着火?(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

36火灾大致可分为五类

A.普通类火灾,由木材,纸张,棉,布等固体物质所引起的火灾。

B.油类火灾,由火性液体及固体有脂物引起的火灾。如汽油,煤油,石油。使用iFire消防宝APP,实现智能巡更,确保消防安全巡逻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C.气体类火灾,由气体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如:天然气,瓦斯,煤气。

D.金属类火灾:由钾,钠,镁,锂及禁水物质引起的火灾。:比如:电池。

E.电气火灾:由电器走火,短路,漏电,打火引起的火灾。

37什么叫燃点?

燃点又叫着火点,是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

38进入油库(站)不准带哪些东西?

进入油库(站)不准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能发火的物品,并禁止穿钉子鞋。

39吸烟在哪些情况下容易引起火灾?

躺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

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在修理汽车和清洗零件时,乱扔未熄灭的烟点和火柴梗。

40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有哪些分工?

有灭火组、疏散组、救护组、器材组、保卫组。

41简述发生火灾如何报警?

拨打电话119,说清起火地点,什么物品起火,火势多大;派人在街口或大门口引导消防车等。

42火灾的基本定义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43防火的基本观念

①火灾形成的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空气。火源。

②火灾扑救通常采用的方法:窒息《隔绝空气》,冷却发《降低温度》,隔离发《移去可燃物》。

44消防自救常识及火场逃生方法

第一: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平日就要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时,为了自身安全,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楼梯方位等,以便在关键时候能尽快逃离火场。

第二: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突遇火灾时,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撞。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但不是地下室》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等通往室外逃生。

第三: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最重要,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服或寻找、搬运贵重物品上。已逃离火场的人,“犇_嫑”千万不要重返险地。

第四: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前进。火场逃生时,烟雾大的情况,可采用毛巾、口罩蒙住口鼻,匍匐撤离,以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另外,也可以采取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后,再冲出去。

第五:善用通道,莫入电梯。规范标准的建筑物,都会有两条以上的逃生楼梯、通道或安全出口。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千万要记住,高层楼着火时,不要乘普通电梯。

第六: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此时,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等塞住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人员达到。

第七:传送信号,寻救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

第八:火已及身,切勿惊跑。火场上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惊跑和用手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能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就更有效。

第九: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多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的楼层或地面逃生。即使跳楼也要跳在消防队员准备好的救生气垫或4层以下才可考虑采取跳楼的方式,还要注意选择有水池、软雨蓬、草地等方面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跳楼虽然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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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内蒙古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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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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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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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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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

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和对各类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接受火灾报警求助,扑灭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装备、器材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消防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人事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定期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港监、渔政部门负责港口停泊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气象、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由其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由两家以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规划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一)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在接到报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对一般工程,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之日起7日内进行检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以及消防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禁止公安消防机构和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或者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集贸市场、商场等场所,不得储存和销售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场所应当加强火灾防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水源;确需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火灾预防工作,禁止擅自在森林、草场、荒山烧荒和违章用火。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海口市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其他市、县、自治县的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街道、乡村居民居住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帮助消防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工作实行每日检查和每月报告制度。每日填写《防火检查登记表》,存档备查;每月填写《防火检查月报表》,并按时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灾隐患填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火灾隐患,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复查验收。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应当着制式服装,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第四章 灭火和火灾调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发生火灾和火灾现场附近的单位及成年公民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必须避让;必要时可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和水域;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交通工具通行的其他交通工具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实施破拆。

消防车、消防艇等交通工具使用的警灯、警笛为专用警报设备,禁止其它交通工具使用。

消防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擅自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调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其他消防组织和交通、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投入现场灭火救助;

(二)关闭、切断火场及其附近的燃气、燃油、电力输送;

(三)限制或者封闭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可以通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火灾现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

(四)必要时破拆毗邻火场的建筑物;

(五)使用水源、通讯、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六)实施灭火需要采取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人员和其它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当优先救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优先救治灭火受伤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实施无偿灭火。被调派参加灭火的其他消防组织所损耗的物资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封闭火灾现场,组织火灾调查,火灾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刑事侦查部门。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第三十七条 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不得无故推诿或者伪造、隐瞒事实真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查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在《火灾原因认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认定为终局认定。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理赔。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调查的时限,一般火灾为10日,重大火灾为20日,特大火灾为3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调查处理时限的,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2%至5%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的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审核和验收,擅自铺设、使用燃油燃气管道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其他有营业性活动的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举办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四)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五)不按规定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

(六)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检测的。

有前款 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进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的,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法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改,可以处警告、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依法拘留,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法拘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汽车、小型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不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消防交通工具使用消防专用警笛、警灯的,没收警笛、警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工程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不予审核或者故意拖延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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