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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27 所属栏目:IT业界

一 :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www.61k.com]

诽谤罪判刑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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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

《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 : “两高”释法:诽谤消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称,本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被判刑。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定义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司法解释还同时明确,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介绍,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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