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7-08-12 所属栏目:异物入眼

一 : 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在内的物权体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二 : 一张图教你最基本的“异物入眼”黄金法则

异物入眼 【2】一张图教你最基本的“异物入眼”黄金法则

沙子眯眼吹一吹有没有用?洗发水进眼睛刺痛怎么办?夏天蚊子飞进眼里不出来……一张图教你最基本的“异物入眼”黄金法则~

异物入眼 【2】一张图教你最基本的“异物入眼”黄金法则

扩展:布林线的22条黄金法则 / 黄金法则 / 黄金圈法则

三 :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主讲人: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什么叫物权?

  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这个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讲清楚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

  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第一,就是它要解决这个物赋予谁,谁是物的主人。第二,它要解决这个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第三,它要解决就是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总则,因为整个《物权法》,它共分五编,它的第一编就是总则。《物权法》的总则,是概括地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意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讲清楚了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它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它的意义。因为讲《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了。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

  我把它归纳为两点。

  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的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分,它的含义实际上是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有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李某愿意出更高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叫一屋二卖。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解决。比如说,你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讲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是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它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门牌号码、连地点完全一样的,这不可能。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上讲的这个物,它都是特定的物,它不是说是某一类物。如果你是某一类物,那么你在定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他不可能得到这个物。

  那么在《物权法》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那么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其他办法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了、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不转让,特别是像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就规定,它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去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物权从旧的主变成新的主,它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那一刻才能够最终确定。

  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那么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栋房屋的新的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当然,我这儿讲的是简单讲,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它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

  《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当然它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于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他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这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地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技术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如果是属于我的,我就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它就是一种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物权,比如说我们讲的拥有物权,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拥有物权,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这个土地还是自己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有不少。

  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这个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这个价款,来优先偿还他的贷款。所以,拥有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拥有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人,对这个物,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他自己不使用,他把这个物交给别人去使用。比如说,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对这个物不自己直接使用。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企业使用,而不是我个人使用。我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我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这个时候已经转变为我的出租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了。我的股权哪来?我投进去三台车,所以这个时候我拥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所以这些做法,在《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地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那么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地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就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因为这里面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我们公民个人的所有权等等。这样它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它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的关系,它对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跟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讲什么呢?我想告诉大家,除了《物权法》以外,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大家对《物权法》的概念至少已经不陌生了,《物权法》这三个字已经不陌生。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运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有那么多的一些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我们粗粗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在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部法律都有那么一条或者两条、甚至有一章、甚至这一部法律主要的是对物权的规定。那么有将近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

  有那么一些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地讲,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

  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

  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当中做出的。其他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的时候,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

  同时,其他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用不着做详细的规定。这些详细的规定在哪呢?比如说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当中。所以,比如说你看别的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它可能没规定。没规定没关系,你可以到《物权法》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里面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到,就是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个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个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就是这些单行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当中。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讲到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讲得比较多,它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所以,其他的法律当中,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做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因此,别的法律有,《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使用有关单行法律。

  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其他的法律对物权做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那么两个规定如果一致,那没问题,使用哪个都可以。如果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按照《物权法》的这一个规定,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律办。这个意思主要是在哪呢?还得回过头去,就是《物权法》因为是个基本的规定,面对的是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事物,每一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它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做出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比如我讲个例子,在《担保法》担保物权当中,《物权法》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物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刚通过的、已经修改过的《破产法》,它就讲到,如果是在工厂没有支付企业工人的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那个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那么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当中规定的。

  同样,比如说当船舶抵押,船舶抵押了以后,一方面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为这个船舶它可以借钱,银行借了钱,然后把这个船舶抵押出去,抵押出去以后,如果他不还钱,就要拍卖这个船舶。拍卖这个船舶的时候,《海商法》里面规定说,有两项的钱都可以排到银行前面。哪两项呢?第一,你拍卖有个拍卖费用,这个拍卖费用,可以排到银行前面;第二,如果这个船舶欠船员工资的话,船员的工资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所以,这个就是《物权法》它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应该要按那两个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就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在哪呢?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你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的话,才是比较准确地能够找到法律的依据。

  我的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儿。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

  下面,我讲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地、鲜明地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体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想给大家讲几个。

  第一个,就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原则。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它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的这么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了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的就讲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这一点大家都从来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这个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么一个过程。最终,在十五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提出来了,大概经过了那么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82年的《宪法》当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讲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的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它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当中,得到了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那么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第二,《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把它作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的始终;第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这里讲的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的四个方面的概括,我在这里就不具体讲了。

  《物权法》的第二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它这里讲的平等保护,指的就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当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要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

  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什么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我们讲了,所有权他可以对这个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什么全面支配呢?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全能,缺一不可,都有,是比较全面支配的权利。那么,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四个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这个物权,我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权利的支配权了。

  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我这里讲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它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总的统帅下面,它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它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它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的不同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它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关系。

  在法律责任上,我们一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讲的责任,指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比如说,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它就讲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这个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含公有制经济、也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如果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义务平等。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当中,从民事的角度还要限制说哪个权利就高一点、哪个权利就低一点,不是一视同仁,那么它这个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物权法》上讲的物,它有进入市场,也有不进入市场。即使对那些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我下来就讲讲这两项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讲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些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个法定,讲的就是由法律规定,这里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决策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物权为什么要法定?

  它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率优先使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为什么?合同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定,签不签、怎么定、定完了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己去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是,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物权法定,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主要的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利用。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面,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等等。就是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第二讲的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的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征收的过程当中,有哪些权利义务?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它都是属于法律来规定。

  当然有的同志会提出来,那么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呢?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在《物权法》当中,有关物权的问题,讲白了,有的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那么是不是《物权法》的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上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我认为也不是。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系到别人的事,像这样的事,原则上都可以约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只有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这样的问题,那么才必须要由法律来做出规定。物权法定的问题,原则就讲到这儿。

  最后讲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也很重要。

  物权公示这个公,它有公开的含义、也有公众的含义。物权公示的就是表示的示,它有表现出来的含义。物权公示,简单讲,就是把物权的归属,这个物权是归谁的,以及其他内容以外在的方式,把它表现出来。我权利人自己我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别人怎么知道这个东西是我的呢?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比较明确地辩论说这个东西是有主的、是有权利人的,或者说这个权利有多大。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叫物权公示的问题。

  物权为什么要公示?

  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我刚才讲到过,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那么广大的义务人,他怎么来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这个权利是个什么权利?就要有一套办法,有一套外在的办法,要通过物权公示的办法,让外面、让其他人比较容易地鉴别。

  它公示的意义和作用,我看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

  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他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商店如果说我们买完了东西,最后告诉你说商店是没权卖的,买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到商店去买东西。同样道理也是,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物的交换的一个前提,必须出让人、卖方对这个物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市场交易就根本没法进行。所以,物权公示它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顺畅运行的需要。

  第二个就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

  我得告诉大家,这个杯子是我的,大家都不能够来妨碍我,大家也不能把我的东西拿走。这样的话,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体现,才能够实现。

  第三,对广大义务人来讲,也有需要。

  你要让我遵守义务,我得明白,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都不知道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一味说我也能说,或者说甚至是个无主物。这样的话,我怎么能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呢?特别是权利人以外的人,还有可能,他就是交易的另外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他更有必要知道对方是不是真是这个物的权利人、是物的主人。

  所以,在《物权法》当中,关于物权公示,它是在《物权法》的第六条做了原则规定。然后又在第二章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讲到了不动产,如何识别这个不动产是谁的,动产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识别这个动产是谁的。在后面的所有权一编,担保物权一编和拥有物权一编这些当中,也都有有关物权公示的规定。

  物权公示的办法,除了我前面讲到过的登记,还有就是占有,还有交付,我把这个物交给你,交给你本身,就是物的转换,新的物主的产生。还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是物权公示的办法,也是物权产生的办法。所以,物权的产生,或者说物权的归属,这样的一些问题,都属于物权公示的办法。

  《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三节还对有一些特殊问题也做了个规定。

  比如说我们盖栋房子,我自己盖栋房子,在符合行政审批、行政规划等等其他的条件下,从民法的角度,我什么时候我就有权了呢?我盖的房子,哪怕我没登记,我把这栋房子盖完了,这栋房子就是我的,不是说我非得要去办登记。如果我非得去办登记,我没登记以前,变成是我盖的房子是无主的。

  比如说法院判决,争议的财产,法院最后判,说这个东西应该归谁的。法院的判决,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比如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那么政府做出来的这个征收决定,《物权法》认为,也是新的物权产生的根据。因为把房屋征收完了以后,法律上看是什么呢?征收的过程实际上是什么?房屋主人的变动过程,原来是属于你的,征收之后就变成国家的了,这样的话,国家才可以来推倒。包括农民的土地,征收之后变为国家的,这样的话,它才可以来搞建设。所以,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的判决,包括我们的事实行为,自己盖栋房子,把房子盖完了,那么像这些情况本身,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我刚才讲到,物权公示,有关物权产生和物权归属的规定,都属于物权公示的规定,也都属于物权公示的办法。

  所以物权公示的问题,主要是解决物权产生和归属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还有涉及到别的一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儿。

  把《物权法》的最基本的几项原则,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定的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最基本的运用,我都给大家做了个介绍,我的这一讲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被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宣传《物权法》是增强物权意识,强化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有哪些,它的设立原则又是什么?本次讲座我们特地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为大家作深入、细致的阐述。


本次讲座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005442
[及格分数]:85
[考试说明]:暂无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确
错误
2、国家、集体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正确
错误
3、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拥有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正确
错误
4、所有权人对物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把它交给别人使用。
正确
错误
5、《物权法》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全部法律。
正确
错误
6、《物权法》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正确
错误
7、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任何情况都不例外。
正确
错误
8、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正确
错误
9、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正确
错误
10、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
错误
1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
1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
电子
电力
阳光
人身
13、(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财产权
支配权
排他权
物权
14、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 )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




1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发生效力。
依法登记
当事人双方约定
合同的签订
交易完成
16、《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是( )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17、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最高额抵押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1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成就
当事人决定
事实行为开始
法律文书生效
19、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
修理
更换
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
20、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罚款
21、国家对耕地实行( )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特殊
一般
同等
统一
22、《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一年
23、国家实行自然资源( )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偿
有偿
统一
节约
24、《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
二十年
三十年
三十年至五十年
三十年至七十年
25、物权法》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
市级
省级
任何一级
26、以下对担保物权,说法正确的是( )
设立担保物权,不需要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能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不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7、以下对不动产登记,说法错误的是(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8、以下对动产交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9、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30、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1、制定《物权法》的原则有( )
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32、《物权法》所称物,包括( )
不动产
动产
生物
非生物
33、物权包括( )
所有权
使用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4、《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
物赋予谁,谁是物的主人
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
权利人对物有哪些义务,他人有哪些权利
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5、《物权法》制定的作用和意义有( )
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指针
明确权利人的归属,定分指针
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明确权利人的义务,物尽其用
36、确定物的归属,可以通过( )
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
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
按照占有情况来确定物的归属
按照是否办理了相关登记来确定物的归属
37、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的权利。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38、《物权法》对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 )作用。
指导
修正
补充
完善
39、以下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40、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是()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建设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004609
[及格分数]:92
1、政治家常说要对历史负责,实际上,政治家并不能真正地对历史负责。
正确
错误
2、对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问责制的培训,是时代的必然。
正确
错误
3、在我国,问责其实刚刚开始。
正确
错误
4、问责持续的以“风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种正常状态。
正确
错误
5、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
正确
错误
6、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问责制,相比较中国大陆来说,其问责对象非常多。
正确
错误
7、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不在问责对象范围之内。
正确
错误
8、权责对等意味着直接责任大于间接责任。
正确
错误
9、在问责的个案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领导应承担直接还是间接责任,而关于领导的主观意识是善意过失还是故意,则不在考虑之列。
正确
错误
10、结果责任是公共服务强调结果导向产生的责任。
正确
错误
11、我党推行的问责文化,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无比从严。在从严治党的时代,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正确
错误
12、在我国,有责必究是通例,从轻问责、免责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正确
错误
13、尽管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是集体责任必须转化为个人责任,否则所谓具体责任就有可能落空。
正确
错误
14、责任个人化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事故责任后,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
正确
错误
15、所谓责任政府必须是可问责的政府。
正确
错误
16、领导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不必为下级的行为负责。
正确
错误
17、领导对下属的工作失误和过错,承担的是政治责任、间接责任。
正确
错误
18、对于问责,虽然各地区、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后果和影响应该是一致的。
正确
错误
19、《暂行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正确
错误
20、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领导。
正确
错误
21、()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2、问责的全部正当性,在于( )
权为民所用
权为民所授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23、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在所写文章《为什么我永远也不会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中,描述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自“下面的反对,上面的压力;成功时的寂静,失败时的喧嚣;随时随地、任何时候官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
萨缪尔森
埃德蒙·费尔普斯
克鲁格曼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
24、我国第一次问责最高级别,即国务院总理的案件发生在哪一年哪一次事件中( )
1988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
2003年,非典期间爆发的“问责风暴”
2003年,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买车涉嫌避税风波辞职
25、2003年兴起的“问责风暴”,成为胜利战胜( )的转折点。
“SARS”疫情
非典
“三聚氰胺”事件
“瘦肉精”中毒事件
26、1988年,( )事故发生后,导致时任林业部的部长杨钟被撤职。
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
由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旅客列车颠覆事故
“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
“瘦肉精”中毒事件
27、( )年,被媒体称为“问责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8、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引入了( )形式。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勒令辞职
引退
29、2004年,( )实施,对辞职做了分类,明确各种辞职的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公务员法》
30、2006年1月1号实施的()对各级、各类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中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公务员法》
3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现了党政官员一体问责。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32、2009年7月分出台的(),选用狭隘的问责含义,表明问责跟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公务员法》
33、我党推行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最早来源于( )。
美国
英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34、( )年,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在香港推进官员问责制。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35、问责的方式和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方式,它们是( )的关系。
并列
包含与被包含
交叉
无关
36、( )是行政问责的核心原则。
权责一致
权责对等
实事求是
奖惩分明
37、英国启蒙思想家密尔在他所著的()一书中指出,如果能将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就可以放心地将权利交给任何人。
《逻辑方法》
《论自由》
《功利主义》
《代议制政府》
38、( )原则,是从严要求的体现,它意味着有过错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权责一致
权责对等
严格责任
实事求是
39、严格责任除了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外,领导干部还必须承担另外一个责任即( )
结果责任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严格责任
40、问责制本身是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表面看来仅仅是涉及到官员个人的问题,但从最终的效果看,问责是()的表现。
依法治国
执政党
依法行政
有责必究
41、在我国,( )负责调查和提出问责的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纪律检察院
42、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官员觉得问责不当的,可以( )
上诉
反诉
请求复核
申诉
43、2003年,香港财政司司长(),因买车涉嫌避税风波辞职。反映出香港问责文化对官员的严格的要求。
梁锦松
曾俊华
唐英年
黄仁龙
44、( )原则意味着有责必究是通例。
权责对应
权责对等
权责一致
责任全面
45、()年,重庆市实施《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所规定三个条件的,可以免责。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4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47、( )原则是问责的落脚点。
权责一致
责任个人化
严格责任
责任全面
48、2009年4月1号,《()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深圳市
广州市
重庆市
上海市
49、()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50、( )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指责部分领导干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汶川地震
“三聚氰胺”事件
“华南虎照”事件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51、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52、()第4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5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由组织部门、人士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并且提出处理建议;在提出处理建议的基础上,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来综合考虑。
法律法规
实际情况
客观实际
主观意愿
5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问责( )
领导
直接负责人
直接领导
决策人
55、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非常重大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56、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非常重大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5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
领导
用人单位
直接责任人
所有相关人员
58、2006年1月1号实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6个月
8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年内
两年内
三年内
四年内
6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一年内
两年内
三年内
四年内
6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人员、效果“五落实”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62、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以下哪些类型的官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6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的方式包括( )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6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权责对应,实事求是
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65、权责一致原则,包含内容有( )
权责对应
权责对等
实事求是
依法有序
66、权责对应中的“责”,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责任( )
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
67、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 )
违法履行职责
不当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不力
68、《问责暂行规定》第3章关于“实行问责的程序”规定,问责的程序包括( )
调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作出问责决定
申诉
撤销问责决定
69、问责的依法有序原则,除了要求问责的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等法定外,还涉及到()因素的补充。
国际惯例
政治惯例
问责文化
社会文化
70、有责必究包含( )方面的内容。
谁有责就问责谁
有什么责就应当追究什么责
有责必究是通例
从轻问责、免责是特例
71、《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过失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用人不当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72、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能够起到以下哪些功能和目标( )
平息民众愤怒
化解社会矛盾
加速事故解决
防止社会震荡
73、责任个人化原则实现了( )基本的要求。
问事必问人
问人必问责
问责必到底
问责必处分
74、问责制的运行规则包括( )
客观事实责任制
副职负责制
连带责任制
正职负责制
75、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责令辞职处分
76、“可问责”的政府问责的是( )
岗位责任
单位责任
领导责任
副职责任
77、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事件、案件范围内的( )
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给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的
78、政府存在滥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作为引发了()要追究领导干部在管理活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
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上访事件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网络公共事件
7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行政处分
8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应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复出手续

高度关注民生问题,预防社会危机,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工作(下)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005051
[及格分数]:85
[考试说明]:暂无
1、收入差距过大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正确
错误
2、社会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正确
错误
3、收入差距过大会引发部分人心理失衡。()
正确
错误
4、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社会构筑一张“安全网”,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正确
错误
5、金融危机之时,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更易达成共识。()
正确
错误
6、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起于慈悲、止于正义。()
正确
错误
7、所谓“低保障”是指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相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
正确
错误
8、完善基本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正确
错误
9、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安全网”的作用,特别兼顾特殊群体的品质生活。()
正确
错误
10、适当扩大基层经办人员编制,对新进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经办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正确
错误
11、今明两年,我国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年增长10%左右。
正确
错误
12、今年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30%左右的县(市)。
正确
错误
13、从今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
正确
错误
14、为帮助企业度过金融危机带来的难关,根据《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无条件地缓缴各种社会保险费。
正确
错误
15、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正确
错误
16、在社会保障机制中,承担“兜底”功能的是()。
个人
家庭
社会
政府
17、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社会保障的巨大需求,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应保未保现象严重
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意识有待加强
18、北京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
参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
单独为农民工量身订做,低于城镇职工水平
综合医疗、养老、工商保险办法
低门坎、低待遇、低水平
19、中国当前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
城镇居民及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及绝大多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及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20、我国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社会统筹的方式
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分别支付的方式
21、构建“()”的社会保障体制。
高保障,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
低保障,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
低保障,广覆盖,重政策,可持续
低保障,广覆盖、重实效、重民生
22、在“()”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标准,提高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与质量。
保银工程
银保工程
金保工程
保金工程
23、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下,(),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
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合理的法律法规
合宜的政府政策
先进的思想意识
24、从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来看,()。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入都快速增长
地方政府投入快于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逐年增长,地方政府几乎处于缺位状态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却步不前
25、社会保障具有收入()的功能。
再消费
再交换
再生产
再分配
26、过去社会的民生之本仅仅指()
生产资料
生活形态
文化模式
市民精神
27、改革开放最大的变化首先是()
经济的变化
文化的变化
社会形态的变化
社会结构的变化
28、美国在二十世纪()成功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20年代
30年代
40年代
50年代
29、()年以后,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生产大队为农民提供各种各样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1956
1957
1958
1959
30、()年以后,旧的劳动保险制度被废止,城市居民的生老病死、各项福利主要由单位提供。
1966
1967
1968
1969
31、()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1995
1996
1997
1998
32、()正在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部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年开始改革,目前已经覆盖到城镇各类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1998
1999
2000
2001
34、2004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局部农村地区
山区
偏远农村
农村地区
35、和谐社会就是讲()
安定团结
利益分配
公平公正
以人为本
36、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到()
推进制度建设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提高社会保障待遇
强化理念建设
37、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运行的()
减振器
助推器
避震器
减速器
38、我国突出的民生问题()
看病
就业
住房
养老
39、内需不振的原因包括()
政府政策不够合理
居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
生产不足
老百姓消费信心不足
40、加强社会保障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
加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
规范经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保障的合力
41、促进社会保障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包括()
积极推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完善基本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机构的能力建设
42、完善基本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的措施包括()
合理界定各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
提高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推动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变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增强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建立社会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
43、中国当前面临的问题包括()
全球化进程缓慢
人口“未富先老”
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历史欠帐较多
市场化、城市化过程中面临全球化的冲击和压力
4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基本保障难满足
公平理念不到位
制度设计有缺陷
地方财政的投入几乎处于缺位状态
45、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包括()
广东、深圳模式
北京、青岛模式
成都、上海模式
浙江模式
46、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指出,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是做好()参保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
农民工
被征地农民
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47、当经济衰退时,()。
失业率上升
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企业开工不足
社会购买力上升
48、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均主要表现为()。
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低
城乡收入差距大
区域之间收入差距大
不同所有制之间收入差距大
49、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0、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到()。

城镇各类企业
所有城乡居民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四 :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赵略池 74

行政与法2005.11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05-08-15作者简介:赵略池,吉林大学法学院。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概述。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自从20世纪以来一直遭到种种批判。物权法定不仅被视为物权法之强行法性格的主要来源,同时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落后性的代名词。[1]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各国以私法自治为原则的民法在“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口号中不断被赋予更多的规制的同时,以强行法著称的物权法却不断地遭到批判。而其中物权法定原则更是首当其冲。各国立法和学说在检讨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纷纷对其进行程度不一的修正,以期使物权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真如上文所说是保守与落后的代名词吗?要真正了解物权法定原则,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在哪里,才能找到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出路。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述在大陆法系很多的民法典中并没有表述,甚至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都找不到。但是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由此可见,还是有不少国家对此原则进行了直接的表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⑴不得创设物权种类,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例如设定担保物权,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担

保物权的类型很多,但在我国就只能依《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设定其认可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⑵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无效或部分无效。(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被称为自愿原则)是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它赋予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内容的自由。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创设民事权利与义务。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为何要确立物权法定的原则,对当事人设定物权的自由加以限制呢?其原因大抵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现实需要上来看,由于物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对世效力”,必须采取一定手段进行公示,如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物权种类和内容,公示将会比较繁琐,不利于交易的便利与安全。此外,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神圣”的理念也是导致物权法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物权体系中,除了所有权!!!"!!!""!!!!!"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赵略池(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拟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在修改中。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学界的各种讨论,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本文拟从几个方面对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关键词: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5)11-0126-03126赵略池: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其余多数物权均设定在所有权上,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学说上称“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

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立法永远存在于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之下,所以制定法必然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每一个人以至每一代人因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暴露的程度、社会历史(生产状况、科学技术状况)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程度、立场观点和思维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等方面的条件的制约,其思维是非至上的。[2]所以,任何制定法必然出现程度不一的遗漏,物权法也不例外。以法定形式出现,且不允许创设和变更的物权内容和类型,也就必然面临着无法适应社会的新发展与新需要。梅因曾经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3](p15)所以,社会的发展并与人为的设计永远存在着不可消灭的差距。关键是采取手段将这种差距缩小。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在规制一些社会现象的时候必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但是这并不能将法律认定是不合理的。物权法定原则很重要,也应该坚持,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作出更多的努力。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亦应坚持这一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的主要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订分止争,若允许一物上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多有权还容易引起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这就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第二人”的规则。至于共有,则是两人以上对一物共同的或者安份的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分别的独立的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于一物一权原则相矛盾。但是以物之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他物权的情形则是在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或者以使用为目的的用一物权或者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则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一物之上存在数个它物权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并不包含他物权,而应当仅指所有权。而所谓的“物”则是指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即只有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那

么,什么样的物才称得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呢?我们认为,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就是说,只要从法律角度看,于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至于该物是否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关紧要。由此,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就包括两项:一是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一个客体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但可以设定内容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如顺序抵押等。正是因为一物一权原则是一项仅仅使用于所有权的原则而并非整个物权法的原则,所以有的学者主张一物一权原则应当被废弃。[4](p148)还有一种理由是由于一物一权原则已经包含在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之中,它不过是物权绝对效力或排他效力的表现而已。反对一物一权原则最极端和最具说服力的例子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为如学者所言,公寓性住宅至少存在着三重所有权,即全体住户对建筑物的按分共有权、单独住户对其独立套间的专用所有权以及部分住户对于部分建筑物的共有权,如此复杂的情形即使把一物一权原则限定在所有权领域也是没有办法进行解释的。在物权法理论以及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对于应当如何对待传统制度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目前的观点可大别为坚持论、修正论与舍弃论(或称取代论)三种不同的主张。坚持论与修正论者均主张仍应将一物一权主义奉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论者中,采“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冲突,根本不构成对一物一权原则的挑战,故而原本意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应当坚持且“不可动摇”。但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将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等现象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或谓一物一权原则的缓和、相对化)。持“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认识的学者,有的认为这种宽泛的解释就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原本涵义,也有的主张此系因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对一物一权的涵义所作出的新解释。其目的均在于自圆其说,以求在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同时对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作出合理说明。我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之理解,应为对该主义原本涵义的准确解释,以此为判断基点,则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实际上是对一物一权主义内涵的扩张、修改或着说是对其理念的“修正”,故此将其称为“修正论”。一物一权主义的舍弃论者,则主张废弃一物一权!!!!!!!!!!!!!!!!!!!!!!!!!!!!!!!!!!!!!!!!!!!!!!!!!!!127行政与法2005.11法学论

坛Analyz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ivilege LawZhao Lue-chiAbstract:Recently,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constituted《the Law of Property》(Draft).And it is modified.But the discuss of the fundamental of Property is like a raging fire.All kinds of discuss has not get thesame conclusion though there has some same idea《.the Law of Property》aims at establishing the rules about the owners of the prop-erty and the relations among making use of the property.It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How to constitute aperfect and scientific law is refer to many problems in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One of which is how to understand and establishthe fundamental.For that,not only the fundamental is the base of the ideas of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apply the rule of the Law ofProperty,but also it is the core and the soul of making all kinds of property relations as an organic whole.So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fundamental from the following points.Key words:one rem one right;right in rem by law;open to public主义,至少不能继续使其高居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但其中仍有价值的一些内容,可由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及物权效力排他原则或物权绝对原则取而代之。[5]甚至还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即使在所有权制度中也已过时、应当废弃。[6](p148)然而作者认为,即使一物一权原则有这样的不足,但是仍然要坚持这一原则。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在于:⑴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⑵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⑶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7]。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起草之际,关于物权基本原则可谓众说纷纭,但是物权公示公信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学术界的态度较为一致。物权公示原则之所以受到各国民法的青睐,决定于物权本身的性质。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权的变动就不再仅仅是物权人自己的事情,而且涉及到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这种限制就是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赵略池 74_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物权人把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标志公之于众。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何为公信原则呢?它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并不是和公示原则同时产生。公信原则产生晚于公示原则。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二者的功能和效力完全不同。公示是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公开权利人的权属状况,从而发挥物权的对世效力,以保护物权权利人。而公信原则,即信赖物权存在的表象的人,即使该表象背后并不拌有实质的权利,善意信赖并进行交易的人也同样受到保护。[8]公信原则旨在保护信赖公示的权利的第三人,即使公示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符合,也要对其因信赖公示而做出的处分行为进行保护。在建立了公信原则的法制下,公示原则的作用会变小。物权公示方法应当如何选择,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各国物权立法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基本相同,即动产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与各国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相同的,我国将来的物权立法应当予以坚持。因为这种公示方法既考虑到了物本身的特性对交易的影响,又考虑到了国家对有关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及某些方面特殊的经济要求。[9](p31)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包括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定力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问题,各国民法的态度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都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如《瑞士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因善意信任土地登记薄之登记,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者,其取得受保护。”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日本未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认为公信只着眼于对权利外形(登记)的信赖保护,而忽视了对不动产的所有人真实权利的保护。【参考文献】[1]尹田.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J].法学杂志,2004,(6).[2]徐涤宇.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J].法商研究,2003,(2).[3](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4]孙宪中.中国物权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9;刘保玉.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J].法学论坛,2001,(2).[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

[M].法律出版社,2003.[7]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28.[8]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5).[9]陈华彬.外国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张亚光)128

本文标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73807.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