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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引入风险融资时 别忘了雇用一名正确的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3 所属栏目:科技

一 : 引入风险融资时 别忘了雇用一名正确的律师

核心提示:人缘和互联网资源。尽可能与那些企业家保持沟通,从他们那里获得一些建议,记住他们的名字并与他经常保持往来。

当我的第一家公司融资时,我没有雇用一名律师。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高昂的花费。为什么每小时就要400美金呢?什么样的人值这个钱?再说,一个小型的公司又如何负担得起呢?其实,如果这样想,将是一个非常大的错误。最后,公司因为我的疏忽,不得不花费比起初(如果雇用律师的话)更多的钱。事实上,结果我的公司几乎濒临分裂。总之,我强烈推荐你雇用一个律师来帮助你完成整个融资过程。在这一章节里,我将介绍在招募过程中,如何去寻找一名律师以及什么样的律师是适合的。

人缘和互联网资源。尽可能与那些企业家保持沟通,从他们那里获得一些建议,记住他们的名字并与他经常保持往来。甚至,你还可以与风险投资家直接沟通,毕竟,他们知道顶尖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你还需知道线上的网络服务,比如linkedin.com和funded.com网站,以及另一个重要的资料源头avvo.com。通过键入你所在的城市和“风险资本”,你将获得一个相关律师的名单,包括这些律师从业年数、受惩戒纪录、奖项、受邀演说情况、发表刊物和地位,并且还有一个列表,用以估算当前律师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领域所需要的费用。

我会集中关注律师的以下方面:

1、律师Avvo资格证在8级或更高

2、至少10工作经验

3、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当然,用Google搜索来寻找律师,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主意。他们是否有一些任何负面的文章或博客帖子?同时也要看看律师,是否曾在出版物上被引用过或拥有一个博客。一些待用的律师,有着难以置信的高价值博客内容,像Yokum Taku机构的律师和Ryan Roberts机构的律师。

面试。一旦有了3或4个律师名单,接下来的时间就是面试了。小心!你应集中关注在你名单上的那些资深的准合伙人,而非正式合作伙伴。这是因为资深律师有可能并不热衷于参与你的合作。这是一件好事情,一位资深的律师,他可能会关注更高层次的合作,而不是微末案件的进程。此外,一位资深的合作律师,有可能的花费是每小时600到700美金。

在面试律师之前,做一些家庭功课规划一份基本任期表,同样是非常之重要。在面试时,可考虑问以下的一些问题:

1、清算优先权和反稀释条款有多重要?像这些条款的处理,是一个与交易非常大的问题,问他以何种不同的方略来处理。

2、什么样的条款并不重要,无需浪费过多的时间来协商?为什么?比如像注册权就不值得浪费更多的时间,但这位律师又是否知道呢?

3、你是否曾为公司或例如获得过风险投资的公司做过法律顾问代表呢?我需要一位能了解双方彼此的律师,如果是这样的话,将会是一条顺畅的流程。除此之外,那些VC们将会变得放心。

4、哪些你推荐的公司与我公司的融资情况相近呢?哪些应当去做?哪些会是挑战?

显然,这些问题将会表明,这些律师是否有能力和富有创造力地处理这些主要的问题。花上一个小时或更多空闲的时间来面试他们。如果你感觉很忙,这篇文章将是一面指导的“红旗”。更多的是,这些律师是否提供了有价值的反馈或者隐瞒了事情?用其他的话说,试图了解这位律师的个性和风格。这位人,是否值得你相信?是否是一个人能帮你处理紧急情况的人?

费用。一系列的过程,费用可能要2.5万至5万美元,这是一个很大的花费,而结果,你可以提供非现金的形式来支付,比如交换你们的服务,或提供一些选择,或分享风险投资股份,然而,这可能有点复杂。更多的是方法,通过支付现金,这将会显示你是认真的。同时,你会得到高品质的服务,并且让你的问题和疑虑得到更快捷的回应。

为说明起见,不妨举个例子。戴维?基德尔(David Kidder),是Clickable公司的CEO(他最近获得了1450万美元的B轮融资),当引入风险融资扩展公司时,他花费了较长的时间来研究。他同时也希望他的律师也能这样,最后,他让律师知道他家的电话号码,允许律师深夜打电话过来,像平时他是很少在深夜里接电话的,然而,他明白,这样可以迅速地得到他想要的回应。

最后,在融资的过程中,最好是尽早地雇用一位律师。实际上,你需要确保你公司的有关法律上的事情是稳靠的,比如说相关的合同、选择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创始人安置或者别的事情。这将使整个评估过程变得更加的顺畅,如此,则需要用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来助你完成一个满意的融资交易。(编译:龙泰君)

二 : 【伯爵】互联网的生物学定律

  伯爵我今天看央视10套的英语逛逛逛,名字好像是这个吧,哈哈,忘了。不过重要的不是这个节目,重要的是我在这个节目里看见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直指草根站长的内心,和他们的生活。待我慢慢道来。

  节目中是去新加坡的旅游介绍,然后去了新加坡科技馆,主持人妮妮,好漂亮啊。她给演示一个科技常识,就是人类基因和其他动物的相同度。和鱼是83% 和老鼠是87%和蚊子是45%。。。。。。。这个场景打动了我某一些脑细胞,于是我看到了互联网的光滑身子。这是怎么样一个光滑的身子呢。。。

  和动物相比,我们人类聪明,能干,有思想,有前途,是王者,是霸主。但就是这样的与众不同也和动物有着本质的相同点。甚至不是鸿沟性的,数据是这样显示,尽管1%的不同就能把最聪明的猩猩和最聪明的人类分开。但87%的数字鸿沟更大,相比而言,我们和动物是很相同的。。。

  这样,我就知道了,互联网中的这样一个永恒的生物学概论。这个概论是应用已经普及了整个互联网甚至IT业。网游,网购,等。这个概论像看不见的价值规律把互联网的灵魂握在了手里。具体来说就是,巨头和草根网站都有着本质的相同处,而那云泥之别的原因就在那么一点点不同里。GG,百度。搜索为什么最好。而SOSO和其他个人搜索为什么不行,新浪等门户为什么比其他的好,比个人站的好,等等,还有个人站中同样做电影的为什么飞鸟等就比其他好。。。这里不能简单的说一方认真,一方负责。

  这个可以把这条生物学道理用到了。。。老鼠和人类那么相似,就像北京故宫和台北故宫,像的很啊。。但不一样的就是这样一个看不见的规律在启作用了。暂且我们叫本质趋同论。大站也小站都面临一个问题,盈利还是不盈利。都有一个技术,ASP和PHP编程,等网络技术。都是一个生物在操作,人类。都是在一个社会里。都是在为什么互联网找突破。但不同是一个钱可能多,一个少,一个技术好,一个技术不好,一个操作的人牛。水平高,一个水平低,而且自以为是。但还有一个问题,老鼠要是把自己当人。它会更加受欢迎,人要是把自己当老鼠,那也就是老鼠。大站把自己当小站,就是小站。小站把自己当大站就是大站的样子。

  这样的道理说来简单,但认识到并实施的人很少。

  有的人只是把自己当老鼠,所以,就一直的老鼠。有的人把自己当老大,就可能成老大。这样的态度就是对规律的认识的总结。

  这个道理一定还有很多外延,我这里先写到这里。把理论提出来。具体的分析慢慢来,比如,校内网这样的网站会不会有一个完美基因呢。。。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载:http://www.deeit.com.cn/SrcShow.asp?Src_ID=149

  --------伯爵 www.deeit.com.cn 第一IT

三 : 20年前 互联网世界最重要的一条法律诞生了

  编者注:为什么我们现在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声?恐怕很多人都自然而然地认为这天经地义,但事实上,正是由于二十年前一条针对互联网世界言论权责的法律的出现,这一切才成为了现实。而本文将会为我们讲述这段不太为人所知的历史。

  

互联网 互联网法律 互联网法律体系

 

  本文翻译自 techdirt,原文标题为「20 Years Ago Today: The Most Important Law On The Internet Was Signed, Almost By Accident」,转载务必注明本文和原文链接。

  如果比尔•克林顿在 20 年前没有签署那套法案,那么我们所知的互联网世界将与今天的全然不同,这套法案就是《通信规范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下文简称 CDA,其也可以被译为《传播净化法》或《文明通讯法》等等)。公平地说,CDA 中几乎所有的内容都是一坨翔,事实上,它完全就是针对互联网产生的一个烂点子。这套法案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要「清洁」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然而,为了让法案更加完整,它包含了第 230 条法令——它由两位众议院议员增加。事实上,他们还想要将这一条款单独设置成一个独立的法案——互联网自由与家庭授权法,但未能成功,因此,他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将其添加到 CDA 中。因此,在 20 年前的 2 月 8 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通过了 CDA。在当时,大多数的注意力都放在了「驱逐色情」这部分,只有很少人注意到了第 230 条法令。然而,时至今日,这条法令也许才是其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甚至没有之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石

  正如很多人都已获知的那样,仅仅一年之后,因为受到了巨大的争议,美国最高法院判决 CDA 违宪,只有一项条款得以留存,答案自不必猜,那正是第 230 条法令(后简称 CDA 230)。并且在之后的这二十年中,它成为了那个让互联网成长至今的关键性法律。甚至,有人在过去曾经公平地说过,没有其他法律对互联网的贡献比 CDA 230 更多了。其中原因也不复杂,是因为一个相当简洁明了的原则:CDA 230 指出,互联网服务不必为其用户的行为负责(其正文是: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于已的信息内容,不应被视为内容的出版人及发表人)。这意味着每一个网站和互联网服务商不必去小心翼翼地监视并追踪它的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所作所为;这也意味着创造服务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大大下降,公众可以在互联网上创造各式各样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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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这条法令,那我们今天恐怕很难见到那些最流行的网络平台了。在 CDA 230 推出后不久,我们就毫不意外地见到了博客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而它们几乎都来自美国。如果没有 CDA 230 的保护,那这二者将会寸步难行。而事实上,CDA 230 的通过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美国一个很著名的案例: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s Co.。

  编者注:该案中,一位匿名用户在 Prodigy Services 公司所提供的网络论坛内创建了一个帖子,捏造 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管理者存在发行股票欺诈的行为。这一帖子随后被许多人浏览并大规模传播,最终导致 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急速下跌,遭受了巨大损失。在 Prodigy Services 公司拒绝提供该用户信息的情况下,Stratton Oakmont 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 Prodigy Services 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对其所提供的留言版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该公司对于其留言板内诽谤原告公司的帖子未能及时删除,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这一案件不仅开创了美国网络诽谤侵权之诉的先例,而且为今后网络诽谤案件中确定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然而,讽刺的是,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总裁 Danny Porush 确实具有犯罪行为,在 1999 年,他被逮捕,并成为了著名电影《华尔街之狼》的原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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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总裁 Danny Porush 正是电影《华尔街之狼》的主人公原型)

  正是因为这个案例中的责任认定让网络平台们感到非常恐慌,特别是,因为 Prodigy 公司发布了相关的「用户指南」并删除了一些带有攻击性言语的帖子,它就突然成为了相关内容的「发布者」,并且需要为这些内容负责。这样的指控让网络平台非常恐慌,因此,CDA 230 才得以保存下来。

  而 CDA 230 的一个关键部分却常常被忽视,那就是它在事实上鼓励了网站们对内容进行过滤。能够这样,是因为它其中提到了,网络平台对自家内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调整和指导都不会消除 CDA 230 对他们的保护。因此,网站们不用面对突然而来的法律风险,他们得以自己去决定是否要调整自家网站上的内容。而其他的国家却没有这样的保护措施,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危险的判决。

  既不是发布者,也不是散布者

  在这些年中,CDA 230 也受到了无数个案例的考验,然而它始终能够保持自己的强大。其中,最有影响力也是重要的一个案例就是 Zeran 与 AOL 公司之间的官司了。这个案例是第一起考验了 CDA 230 的案例,通过它,法院终于发现了 CDA 230 是一个可以让网站免受用户发布的内容之责的强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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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1995 年 4 月,在美国在线(AOL)的论坛上,有网友以 Zeran 的名义张贴贩卖 T 恤的广告,广告中还写明印在 T 恤上的标语,这些标语与俄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爆炸案有关,很容易令人感到不悦。由于广告文章中留有 Zeran 家中的电话,使得 Zeran 不断接到辱骂他的电话,即使他已经通知 AOL 有此事件,但这样的广告文章还是持续出现,于是,Zeran 便对 AOL 提起诽谤诉讼。本案审理时,Zeran 主张 CDA 230 仅规定互联网服务商不需负出版者或发表者的责任,但是,并没有免除互联网服务商的散布者责任,加上他已经通知过 AOL,但是,同样的广告文章还是一再出现,显然 AOL 必须负起散布者的责任。本案历经多次审判,最后,法官以 CDA 230 的立法精神驳斥 Zeran 的主张,认为该法的目的就是要确保网络能够提供多元意见的发表机会,如果不能赋予业者完全的免责权,网络平台为了避免诉讼纠纷,可能会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因此,法官认为 CDA 230 给予互联网服务商完全的免责保护,不仅不须负担出版者的责任,也不需负散布者的责任。

  CDA 230 已经在许多方面证明了自己的强大,通过让科技公司设立人们能够畅所欲言的网络平台,它能够同时赋予并保护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如果没有了它,互联网作为公众交流的平台功能将会大大受限。就像第四巡回法院所认为的那样:

  「通过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所产生的交流信息量是惊人的。在如此多的发言中,如果你要追究侵权的责任,那将会产生明显的『寒蝉效应』。要让服务提供商去筛选他们数以百万计的每一条留言是不可能的。面对这种每一则发言都会带来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这些服务商们很可能会选择对发言的数量和类型进行极其严格的限制。」

  通过免除网站对用户的监视和追踪,这条法律保护了用户的隐私权,并且避免网站承担任何的责任;通过清晰的企业责任认定,它鼓励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比如博客、论坛和社交媒体——没有了被起诉的烦恼,企业可以大展拳脚。而另一方面,它也没有让网络平台放弃对内容的保护,反而在事实上让他们采取了更好的调节措施。

  结语

  想要总结 CDA 230 在过去二十年对互联网做出的贡献其实不太容易,我们也许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它,那你恐怕不可能像今天一样在极客公园的网站上随意发表评论。并且,像 Twitter、 Facebook、Yelp 或是 AirBnb 这样的工具也很难出现。所有这些依赖公众输入的网站都要感谢 CDA 230,而你恐怕很难相信,当这条法律被签署的时候,它是作为一个「附加条例」被添加进去的。

  所以,当我们今天在上网的时候,我们应该想到,正是因为 CDA 230,互联网才能够走到今天,我们应该感谢那两位美国的国会议员。并且,也许我们应该要注意到,现在反对 CDA 230 的力量也很强大,如果我们在今天还要反对这个言论自由与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那毫无疑问,这就是人类的耻辱。

四 : 干货:六大顶级金融家给互联网金融的八个核心方法论

  【互联网金融让传统金融行业如临大敌,让现在的互联网公司看到希望。前段时间网上也是炒得沸沸扬扬,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甚至被某些评论人士指为传统银行的“吸血鬼”。但是不破不立,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新模式,自然有他发展的不利因素,但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和改变也很明显。到底我们该怎么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里来自新兴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专家们给我们提供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八个核心方法论。或许可以帮你了解一个更加真实的互联网金融。】

  这是5月10日“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的《互联网金融》专场中金融家的发言。内容略长,省去观点部分,撷取对我们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最有帮助的实操方法论,以飨读者。

  华夏银行行长樊大志先生

  【方法论一】努力把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打造成一个第二银行,适应网络需求的一个特定的银行

  第一是坚守安全的底线,永远不能动摇,如果不安全了银行业就没了。

  第二是放下身段去服务,你就得面对那些“屌丝”,这个词儿我不大用,怕读不准,你对基层老百姓对小型客户要有一个好的心态服务他,否则这些一旦离开你的时候对银行的挑战是很大的。它的聚集效应很强。

  第三是我们要学会针对互联网特点来优化自己的产品,大家可以想想实际银行以前有很多产品,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宝宝”,比如原来银行推的定活两便,原来有的零存整取,原来也有过7天通知存款,都是银行在努力通过一种变相的改变周期期限来提高收益的产品,但是商业银行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把这些产品按照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和客户需求去整合提升。这些东西有很大的空间是可以做的,倒不是为了应对谁,我们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也是应该做这个。

  第四是客户细分,可能在座的人希望网络的服务功能更强,但你们知道中国还有7%的人家里没有电脑,有些人也需要银行做柜面的面对面的服务,这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五是作为银行的从业者也好,管理者也好,一定要学会从客户的投诉批评声中发现商机,投诉和批评我们的客户将来都会给我们带来无限的商机。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方法论二】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应该寻求优势互补

  第一,因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大量的第三方支付的发生,它这个模式的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完成已经离开了银行的账户,实际上它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来的直接联系。所以,我们可怕的不是第三方支付夺取了你多少份额,而是它把你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切断了,我觉得这是我们首先感到危险最大的。如果一个银行失去了对客户直接的联系,就没办法分析客户的习惯和需求,一个金融机构如果不了解需求的话,它可能是最危险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消费方式,比如柜台、客户经理介绍,它是通过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使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便利性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进入了消费者日常的生活。现在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应用场景化,就是把看起来似乎没有关系的应用跟具体的场景结合起来,以场景为出发点,把用户的需求改变成为他们很有趣的,很有吸引力的这种方式。比如腾讯的抢红包,背后实际上是绑定信用卡账户。所以,它这种场景化的营销就使客户体验大大增强,这就远远比银行的柜台和客户经理的介绍更能使客户的黏度增加,这个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第三,互联网金融因为互联网是互通互联的,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开放性,它这种开放性就使客户和我们的银行能够直接的进行交流,我们过去传统的银行内部的渠道还是比较封闭的。为什么现在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有众筹、众建、众创,这个平台是开放的,银行跟客户同时可以设计产品,可以同时开发产品。所以,这样的话就使他的产品更加符合市场,这比银行封闭的产品再去营销市场要更加符合客户的需求。这也是我们传统银行应该看到的。

  第四,互联网金融,可能我们觉得它更加普惠,更加民主,更加考虑到小众。所以,它可能更广泛的联系各种各样的客户,过去传统的银行实际上一块钱绝对不会理财吧,互联网就把一块钱的这些零星的集中到一起,实际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团购吧。但是它就满足了这些普惠金融的需要。所以,它能更得到社会广泛的大家的拥戴。我觉得我们现实的份额的分流,现在不足以成为我们的心头之患,但是这几个方面,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商业模式给你带来的挑战却是值得我们传统银行深思的。我觉得我们现在需要在这个方面受到启发。

  所以,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应该寻求一个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道理,不要过多的把对方看成敌人,应该看成是一个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

  财付通总经理赖智明

  【方法论三】财付通未来要公布的类似微信红包的产品方向

  场景一、小黄大学刚毕业,加入一个企业,他还没拿到他第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他家里妈妈生病了,他很急着用钱,但是在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任何的记录,因为他没有信用卡,我们愿意结合我们互联网大数据有一定的能补充到银行征信系统征信的能力给到小黄第一笔他用来周转,为他家里妈妈治病的一个产品,给他发工资之前可以给他一笔应急使用的很需要的基金,这个钱可能是通过P2P的公司来提供,但是腾讯财付通,我们腾讯金融的方向就是希望结合我们大数据能力能为小黄来顶他在征信上,在传统数据上的欠缺,我们能顶他这个需求,能解决他眼前的资金需要,出到一份力,并且用一种比较社交化和照顾到安全的方式来提供,这个我们会在很快的时间点里推出这样的一个服务。

  场景二、在广东有一个小企业的老板,他需要20万到50万的应急的钱才能把一个生意接下来,他因为已经用尽所有授信的额度了,很紧急的情况他拿不到授信,我们也会用我们大数据的一些能力,结合我们一些银行的合作伙伴,可以给他提供一个很紧急的他需要的一个融资的服务。这些是我们觉得在普惠金融理解和互联网很多的数据能够提供一个很好很有价值的面向未来的一个很重要的一项服务,这个也是我们在推出微信红包,推出理财通,推出微信银行以后,其中一个我们在互联网金融一个很核心的平台性的产品,有关征信系统,解决很多普惠金融里草根用户拿不到授信这样一个需求。

  阳光保险的创始人,董事长张维功

  【方法论四】第一,互联网应该进一步的人性化;第二,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第三,互联网的精神是伟大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不管互联网发展到哪一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资管、财富等等本质特征不会发生变化。因为互联网本身永远不会也不可能创造出金融。但是互联网只是努力把金融要换一个玩法。金融与互联网的文化本质是对立的,金融更多强调的是理性与谨慎,而互联网是自由开放。

  尽管金融与互联网都十分强大,但当理性谨慎的金融与自由开放互联网真正全面融入的时候,整个世界将发生变化。金融最大的成本是人工及交易成本,这点又是互联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我们把巨大的人工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并让利于客户时,社会的实体经济将活力大增,金融的力量呈现几何倍数放大,这是无疑的。但是互联网草根金融不能代替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一定是互联网金融在全产业链的运营和渗透,现在这只是一个皮毛的东西。

  我坚信十年以后如果中国有十家伟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至少七家是现有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渗透和发展,另外可能有三家是现在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收购和设立金融机构来达到和实现。否则不会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如果没有金融人才和金融风险的认知,一定不会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风险与谨慎原则的金融互联网,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意味着金融体系的崩溃。

  Lending Club联合创始人Soul HTITE

  【方法论五】有效控制的效率下的两种业务模型

  第一种模型,你从人们手里收集到存款,许诺的他们一定的回报,然后你把存款给借方。

  第二种模型是创造一种平台让借方与贷方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当然不像我画的图这么简单,他们直接的能面对面的对接。在你们把借方和贷方真正面对面对接之前,相对的模型、估值等等才能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所以,为了能让技术给我们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你必须先要发展左手的业务模型,这样我们能做的更多,如果你业务发展创新过多,监管者又会觉得加强监管,所以,我们希望采取一个全新的方式。

  这两个模型的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左边的这个模型你是通过利率来赚钱的,你的利率越高你赚的钱就越高,而右边的模式是靠利率赚钱的,左边的模式不管利率是高是低对你来说都是一样的,所以,这是我们今天向经济,向一个更加健康的经济提出的方案。所以,我们任何的技术,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不是赚钱,我们任何的技术最终的目的如果是赚钱的话,这个技术就不是一个好的技术。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季小杰总经理

  【方法论六】如何建立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网络信任体系

  一是可以基于银行领域成熟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认证体系。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一方面可以将这些资源延伸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认证;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拓展电子认证服务的应用范围,电子认证方面的技术成熟、政策支持,将对身份认证体系的完善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基于现有的银行业征信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目前,尽管银行业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已经建成,但在这以外,还有大量的征信信息散落在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处。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设计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总体架构,探索征信产业的发展模式、建立征信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研究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应持开放的态度,促进资源共享。

  【方法论七】数据安全问题

  第一,充分借鉴银行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针对业务模式的特点,参考或采用现有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例如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制定配套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手段,以此来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是中坚力量。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业务形态及其特征进行研究,提供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咨询测评等产品,形成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方案,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安全需求。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是关键环节。应该加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防御手段,定期对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在涉及关键业务环节采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产品。

  【方法论八】互联网金融中可靠电子凭证的应用问题

  一是要大力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目前,基于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签名在网上银行中已有较成熟的运用,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将电子签名进一步向供应链融资、网络微贷、P2P、众筹等其他业务形态中推广。

  其次,进一步规范电子签名应用规范。根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的具体业务模式,研究制定电子签名应用规范,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三是完善电子凭证司法鉴定体系。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都会产生频繁的网上交易活动,这必然会出现交易纠纷。完善现有的电子凭证司法鉴定体系有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来了,谁是最大的受益者?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中国金融体系有80%的客户没被服务到。据某项调查显示,接近90%有金融需求的客户,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未曾获得满足,而他们大多是“小融”用户。阿里巴巴和腾讯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用户的需求才让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火爆起来。互联网金融现在看来是拓展了传统金融行业没有服务到的人群,从中找到了商机,如此而已。】

五 : 大小网站联手侵权 快播模式终结于低监管优势积累的法律风险

     快播商业模式的本质是大小网站联手侵权,大公司出技术和商务,小网站干脏活儿,从而创造出一种低监管竞争优势的环境。能设计出这样的聪明之处在于对互联网避风港规则、全球化和匿名性特点的透彻理解。但如持续经营,该商业模式会累积很大法律风险,一次刑事调查就可以终结这个商业模式。

  据媒体报道,近日,警方因群众举报传播淫秽信息,突击搜查了位于深圳的快播公司总部,此前几天,警方已经抓捕了多名快播视频网站的站长,快播公司则关闭了其QVOD服务器。本次警方的行动可能是中国2014年整治互联网扫黄打非净专项行动的一部分。

  警方的调查实际是快播公司运营多年法律风险累积的结果:快播视频网站基本没有版权授权,其播放页面充斥着色情广告,很多色情网站的视频甚至只能使用快播软件播放,因此,对此我并不意外。

  快播的业务模式是快播公司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器,向互联网站长提供视频网站的建站方案,让众多第三方的站长架设视频网站,上传视频内容,而用户通过快播视频播放器中的搜索功能即可以搜到这些互联网站长建立的视频网站上的内容。

  这些快播视频网站同时享受着大小网站的优势,快播公司的技术和商务支持不逊于主流视频公司,可以向大公司那样提供稳定的后台支持和广告销售,业界合作之类的商务支持;而站长作为个人,数量多、目标小,因此即便涉及盗版和色情的视频,维权和监管都很困难。因此,快播视频网站很快就成为了互联网用户访问最多的视频网站之一。对互联网公司而言,流量就有了一切,快播公司也因此成为了一家视频领域的知名企业。

  快播业务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大小网站联手侵权,大公司出技术和商务,小网站干脏活儿,从而创造出一种低监管竞争优势的环境。能设计出这样的聪明之处在于对互联网的透彻理解:

  基于对避风港规则的理解,快播公司作为一家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对快播视频网站的侵权内容免责;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和匿名性特点的透彻理解和执行,这些提供盗版、色情内容快播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很多在中国领土之外,到底受哪个国家法律管辖也存在很大疑问,而被侵权的版权人则根本无从查明向网站上传内容的中小站长到底是谁。

  但为恶者终会留下线索,这次警方对快播的调查很可能会找到快播模式的阿基里斯之踵——快播网站公司是不是在背后纵容快播视频网站上的盗版和色情内容。是不是纵容要看证据,虽然版权权利人民事起诉很难拿到此方面的证据,但现在是刑事程序,警方可以通过搜查和讯问等刑事手段进行调查,此时,如果快播公司确实在明知快播视频网站传播色情和盗版内容仍向其提供支持的,警方一定可以从双方的资金往来、通讯记录、商务合作协议上找到突破口。

  虽然对快播公司的业务模式是不是存在违法还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不过笔者认为,快播视频网站的灰色部分较多,迟早会被调查,早点被查还好一点,因为其违法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处罚还轻一点,现在被查,如果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可能还会很重,甚至不能排除公司高管被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这也可能是目前其CEO滞留海外未归的原因。

  最后,提醒一下互联网领域的创业者们,互联网的红线不少,比如涉及政治、色情、非法集资这些领域的,违法一定会被查,被查可能就是刑事责任,野蛮生长的底线是不能突破互红线。

  文/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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