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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7-09-13 所属栏目:增强记忆力

一 : 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吴俍君

导读:近来,银行联保贷款案件大规模爆发,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联保贷款中银行的困境以及采取何种对策予以化解值得研究。文章在对问题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以及操作问题进行了初步解答,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银行在签订联保合同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不严格。例如:担保人签名不真实,存在代签、冒签的情形;借贷方提供的担保信息不真实,以不属于其名下的房产或虚假房产进行担保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银行在联保贷款诉讼中的壁垒,导致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另外,借贷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不真实或已过期,而放贷银行没有及时核实或更新,如此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频频遭遇“送达难”的问题,不得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

2、银行在签订联保合同过程中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还贷能力的审核不严格。主要体现在对联保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实质审查上,对联保贷款总体风险计量不够精细。(1)在联保贷款中,为追求效率,银行往往只注重对合同形式的审查:一方面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并不作深入调查了解,以至于一些还贷能力存在明显瑕疵的联保体也能够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在联保贷款中过于依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认为联保贷款成员风险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必要精细化计量。只注重是否有相应的担保,而忽略了对主债务人还贷能力的审核。如此便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对担保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审查不严。对于抵押担保,在担保财产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合同上仅有1个权利人的签名;对于借款人关联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银行欲实现抵押权时,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同样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增加。另对于预告登记房屋的抵押,需明确的是,预告登记并不等于抵押,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3)联保贷款大范围推行的时期较短,以往的联保贷款不良率很低,因此,缺少对联保贷款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在1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里动态、持续的计量分析基础。

3、现有联保模式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在银行联保贷款中,存在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联保体中只要有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殃及池鱼。在这类案件中,不免存在部分恶意违约甚至“骗贷”的借款人,而个别人的不诚信行为却需要联保体中其余联保人来买单,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会导致不愿背负“冤枉债”的善意联保人最终也选择恶意违约。长此以往,将对金融业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2)可能引起联保体整体违约的因素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联保体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济于事。一是地区经济的波动可能对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形成致命影响,严重的情形下可能导致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大面积违约。二是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周期下行的冲击。三是由于行业因素和政策因素造成的同业联保体整体风险难以防范。例如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深入推进,其上下游行业受到较大影响,围绕这些行业组成的联保体,整体还款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大规模爆发的钢贸行业联保贷款案件。同时,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因素、政策因素、地区因素可能导致风险在联保体成员之间的传染,这种情形下联保贷款能否发放、如何发放值得关注并亦需探讨。

4、担保范围相互矛盾的问题。(1)合同条款自相矛盾,例如合同约定房屋作为最高额抵押标的物,并约定最高额抵押范围为借款本金,同时又有其他条款约定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等,则出现范围不一致的冲突问题;又如保证人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保证人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范围中又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支出费用,对债权人自身利益保护不利。(2)物权凭证与合同约定矛盾,又如办理抵押权证时登记的抵押范围(本金)与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不一致。(3)最高额担保中的歧义约定,如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是3000万,同时合同还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等,此时债务金额实际已超出3000万元,发生争议时,应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为限。

司法实践中,针对普通抵押所进行的抵押登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仅是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既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的全部,亦非抵押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如债权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予以支持。

5、联保中新型担保物权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浮动质押这一物权类型,但其作为1种金融创新已广泛用于担保实践。近年大规模爆发的钢贸纠纷中,钢贸商对银行的担保多采取浮动质押方式。我们认为,对浮动质押的效力,应依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一般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无论质押期间质物如何发生变动,只要诉讼时能够固定质押财产的,其质权效力应予认可,以诉讼时金融机构实际占有的钢材确定质押财产范围;如诉讼时仍不能固定质押财产的,对金融机构要求行使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解决的途径

1、规范联保合同签订程序,使联保合同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要确保联保合同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担保人提供的财产信息,银行也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联系方式,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确认其真实性并及时更新,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提出,以银行与联保户订立联保合同时确认的送达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以降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在送达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联保案件高发的情况下,这不失为降低诉讼成本的一项有效途径。

2、对联保体整体和成员准入进行严格的把关,对联保体成员的资信能力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联保体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联保贷款业务,授信规模及担保方式,核定相应的贷款金额。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撤换,以确保其还贷能力。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联保体成员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如果联保体成员之间控制松散,则相互之间可能缺乏一定的了解与相互监督,不利于针对联保体设计风险控制机制。如果联保体被某1个企业完全控制,则需要防止以所在联保体作为融资平台,资金被挪作他用。因此,银行需了解联保体内客户作为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人互相进行风险制约的手段和途径,杜绝直系或旁系亲属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加入同一联合体,真正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

3、对于抵押担保,银行需严格审查用于抵押的房产真实性(www.61k.com],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权对该房产进行抵押,房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其他抵押情况。此外,可以选择增加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人、不动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等多样化方式保障贷款顺利回收,并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示登记优先),以增强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人优先选择本地的、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担保人,如亲友或者借款人的债权人等。司法实践中以公司名义举债的,可以让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类方法在外资企业中已普遍运用。

4、预告登记房屋抵押问题,应引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阶段性保证人。若签订借款合同时,抵押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仅办理预告登记,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房产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担保人,保证范围可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律师费)等。因为此时房屋产权尚未设立,借款人是否能够取得产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抵押权是依附于房屋产权基础上的1种他项权利,出借人要求直接行使抵押权难以获得支持,且该情况下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明尚未办理。故应让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宜。另需注意的是预告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登记并办理抵押,否则预告登记将失效。

5、强化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1)规范信贷档案。向企业(个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定期更新企业(个人)信息、核实企业经营地址与营业状况(个人联系电话及地址)。对资金流向、企业管理和财务制度要跟踪监管,切实防控业务风险。同时可设置考核机制,对治理结构完善、信用良好、财务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反之则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惩戒措施。

(2)关注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例如去年的钢贸买卖中资金链断裂问题,引发一系列借款纠纷案件,应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3)提高从业人员的止损能力,对出现逾期还款预兆(不接电话或关机次数频繁、搬离下落不明等)的借款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例如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尤其应注意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否则保证责任应予免除。若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还可及时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

(4)对联保体中各联保户所在行业进行详细调查,相对而言,行业越分散,风险较小;行业联系越紧密,甚至所有联保户都经营同一行业,则有可能一损俱损,风险相对较高。对于后者,银行可以采取只对联保体中的1个联保户发放贷款,等其将本息还清后再向下1个联保户发放贷款,如此可以降低风险。

(5)银行可以强化有效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与联保体的多次合作,形成1种默契,用银行与联保体2种渠道实现对失信的惩戒与授信的激励。对不同信用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增加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优惠贷款利率;对按期付息并且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可以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对不按期还款、信用不佳的小微企业,除催收欠款和加收罚息外,还应在本系统内进行警示通报。对联保体而言,对于失信的联保户可极大地发挥其生意圈和供应链成员对其制约作用,使其在生意场上无法立足。而对于守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使其联保体内发挥更大作用。

6、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还可直接至公证处办理执行证书,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节约诉讼时间及成本,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凭借该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7、合理利用“提前到期条款”。例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并列明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放贷后定期回访跟踪,对于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情形援引提前到期条款,此举可以有力确保第一时间采取诉讼保全。司法实践对于该条款是确认其效力的。

8、如发生大额债务坏账,可以通过破产保护制度达到公平清偿的目的。具体方法可结合提前到期条款、支付令、执行公证等途径满足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立案条件,合理利用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促成法院及时受理破产案件。一旦破产案件立案,关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全均要解除,执行全部中止,可以使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地向全部债权人公平清偿。

二 : 深圳市新一轮城市更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深圳城市空间的快速扩张使深圳面临城市更新带来的新问题,为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必然要在反思城市更新实践过程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城市更新的新思路,全面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城市更新;公众参与;GIS;城市规划

一、 城市更新发展背景
深圳成立3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空间快速扩张,在这种复合型的快速发展背后,面临着比其它大城市更为严重的空间资源“难以为继”的严峻挑战。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为弥补深圳市建设用地的不足,未来将采用城市更新的办法来增加建设用地,并成为深圳空间资源供应的主要来源。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市场和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利益诉求日趋分化,需要有新的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可见,无论从经济发展或是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城市更新都可能对深圳的未来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底,深圳市政府公布并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系统、全面规范了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在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并与2009年12月份开始实施。《办法》实施一年来,仅政府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就将近200个,深圳市内的各类旧区纷纷开展了规模宏大的改造建设。
二、城市更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办法》实施一年来,在旧区的更新改造过程中,由于城市的功能和结构具有保持稳定的趋势和以及惰性,各种各样在城市发展中积累起来的矛盾和问题仍不断地以各种形式重复出现。
1. 对城市整体功能结构缺乏整体考虑,出现城市布局新的紊乱
《办法》虽然确定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提出了分类更新的政策框架,但在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主要依据原有土地性质和权属来确定更新项目的用地范围,这样就使原有相对完整的区域被分为旧村、旧工业区等零散的空间来实施城市更新。而深圳市多年来城市空间快速扩张,各类用地的分布是犬牙交错的状态,相互之间有分隔和渗透,各类型旧区的空间范围并不能清晰地界定。这也导致深圳许多亟待更新的地区,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和土地利用状况复杂而难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其次,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一般是在法定图则中划定,但法定图则仅对较小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控制,这就容易产生零散的更新项目。这些更新项目往往以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无法全面顾及公众利益、城市整体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城市更新对象进行全面的整合,这依靠法定图则办不到的。即使法定图则可能清晰划分空间范围,由于城市更新理论研究不成系统,无法通过统一的规划研究整合,仍会造成更新改造后,城市整体功能不完善,产生新的布局紊乱。
2. 重经济利益,轻生态和空间环境品质的整体理性
城市更新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开发商与拆迁居民,它们三者的目的是不一致的,但是成功的城市更新必须依靠三者的合力。居民的要求是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房地产商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为保住利润,只能千方百计通过加高建筑,加大密度,增加拆迁率等手段来提高容积率,或者想方设法降低拆迁成本,对生态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漠不关心。而政府希望避免财政压力,对征用权的使用就有极大偏好。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由于拆迁成本高,开发时过度强调高密度和高强调开发,不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整体空间环境品质的提升,带来新的城市环境恶化,形成新的城市问题。
3. 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规划实施有一定阻力
目前,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公众参与机制仍需进一步的完善。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企(www.61k.com)业和广大居民,普遍缺乏城市更新公众参与的理念,对公众参与的目标、价值观、行动机制缺乏正确的认识,整个社会还未形成公众参与的积极氛围。城市更新有关的政府部门和企业缺乏对公众参与的宣传,许多应释放的咨讯未及时发布,相关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居民往往由于不能及时得到相关资讯,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到城市更新中。这导致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居民利益诉求不能有效的反馈给相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来各个方面的阻力,给城市更新的实施带来较大的影响。
4. 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难以实现旧城更新的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改造中,在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引导下,将旧区中原来的工业、居住用地大量地置换为办公、商业和高档住宅用地,从而导致城市旧区中大量社区解体,传统的社区居住文化圈被打破。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旧区中新建住宅大多数是高档商品房,价格昂贵,因此租金也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原有租户只能被迫搬迁到较远的区域,随之而来的产生了就业难、交通难、上学难、购物难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旧区居民不配合政府的改造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5.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办法》虽然对城市更新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使制度管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城市更新制度建设仍存在缺乏统筹与引导,包括对管理机制、相关政策和整合规划的统筹,以及对市场需求和公众需求的引导。制度建设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城市更新的目标和价值观缺乏认识,难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对城市更新认识的不足使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既缺乏对城市更新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同时还普遍地存在投机心理。政府为平衡各方的利益,投入的人力物力越来越多,但得到的社会认同却始终不足。不对城市更新制度进一步的完善,这种矛盾仍然会继续存在。
这些问题暴露出城市更新理论未能有效地指导规划实践。因此必须科学、合理的拓展城市更新规划理论,更清楚的认识高速城市化下城市功能和空间结构演变的内在机制,并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的更新改造模式,制定更高效的城市更新策略,实现快速变化中的旧区结构转型,促进城市更新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进行深入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对策研究
1. 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理论研究
随着深圳市近年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可供使用的城市建设用地有限,旧区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深圳市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影响因素的错综复杂,需要我们使用城市形态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等理论,强调有机更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高速城市发展条件下旧区空间结构形态发展演变的内在机制及相关规律展开研究,真正把握当前城市更新的实质。主要研究方向应包括旧区功能改变和空间结构演变的动力机制分析,旧区功能改变和空间结构转变的优势与适应度评价,城市更新过程中的约束条件和矛盾分析,以及旧区功能、结构变化的特征及趋势分析等。
2. 加强城市更新的政策研究
从城市整体的角度看,城市更新可视为城市用地的空间存量调整,是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城市用地的重要方法。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用地空间存量调整在性质、规模、形态、时序等方面的协调和平衡,往往由于缺乏整体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使它们之间的关系常被割裂,从而影响到城市功能的整体发挥。目前,深圳市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应加强城市更新中集中与分散的整合机制、旧区功能和机构与城市整体的协调机制,加强城市更新宏观政策与调控机制的研究,并从政策、空间、经济、管理、景观等层面提出措施和建议。
3. 加强城市更新中GIS技术应用研究
当前,深圳城市更新改造规模与速度空前且矛盾众多,使得城市更新规划中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而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需要对动态变化中的多方案综合评价和论证,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往往使得城市更新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会造成规划决策的失误。GIS的发展为现在的规划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当前城市更新现状数据的处理必须借助GIS技术手段,并研究动态的时空模型为城市更新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基于GIS技术的数据处理和决策模型,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多源的、动态的、海量的数据以及综合分析的模型,将能较好的充实完善现有的城市更新规划技术和方法。
4. 改革城市规划管理,适应更新管理
随着未来改造用地逐步成为深圳主要的用地供应来源,城市更新将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首要内容。需要对现有城市规划体系和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要在现行规划体制的基础上,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管理的目标和需求。如在城市发展策略中提出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策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全市城市更新的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在统一、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分区域提出城市更新规划指引,确定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时序和具体目标;法定图则不但要明确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还要对城市更新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提出强制性的控制要求。只有利用法定图则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因素从市场博弈中抽离出来,才能使得下一层次的城市更新单元的详细规划具备全面面向市场实施的条件。通过上述调整,也有利于理顺城市更新规划委托编制的关系,使城市更新主体特别是开发商能够主持或参与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层面的规划当中。因此,随着未来城市更新的全面铺开,城市规划行业从标准规范、技术方法、管理体制乃至规划师的思想素质方面都需要有所革新,特别是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目标需求以及合理的市场博弈留有足够的弹性空间。
四、结语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城市的快速发展使深圳较早的面临着城市更新带来的全新挑战。城市更新在中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而在城市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会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影响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在城市更新与建设中注重改善城市的功能和结构,发掘城市的内涵和价值,激发城市更新的活力,保持城市的个性、灵魂和理念,不断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把深圳建设成为真正的国际化城市。

参考文献:
[1]陈湛.昆明城市更新与发展规划思路的探索.建筑设计管理.2009 (11).
[2]吕晓蓓.赵若焱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城市规划.2009(4).
[3]阳建强.高速城市化期的城市更新研究.城市住宅.2008(07).
[4] 黄金.深圳城市更新研究历程及发展方向探讨[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5]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Z].2009.

作者简介:刘振(1976-),男,深圳人,硕士,注册城市规划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

三 : 许昌市假发出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许昌市假发产业发展迅速,假发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很大。但是,因为资源战、价格战等不良竞争以及品牌意识淡薄,许多生产企业丧失了核心竞争力和未来无限发展机遇。因此,许昌假发生产企业要加大机械自动化研发,培育自主品牌,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由贴牌生产向自有品牌营产跨越。

关键词:许昌;假发;出口;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75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195-02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假发生产和出口国,衍生了500余家知名品牌,从业者60余万人。许昌市作为中国的假发生产基地以及世界上最大的假发生产企业的所在地,对中国的假发出口的影响巨大的。但是由于许昌市假发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地解决,影响到了对外假发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许昌市假发出口的现状
许昌市的假发出口虽然得到了较大而发展,但其现状还是不容乐观。
1.企业销售、利润、出口呈下降趋势
2008年,许昌市最大的假发生产企业河南瑞贝卡公司销售额136 704.5万元,同比仅增0.5%,利润总额24 787万元,同比下降5.9%;许昌森源和禹州市神龙假发公司分别销售额为3 157.6万元和17 543.5万元,分别下降了10.2%和8.6%,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56万元和295.1万元。2009年一季度,许昌市发制品出口1.18亿美元,同比下降7.1%。
2.企业目前生产状况基本正常
通过对河南省瑞贝卡、许昌恒源、许昌森源、许昌龙正、禹州市神龙等几家大中小型发制品企业的调查,多数企业对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判断 “良好”或“一般”;很多企业出口的产品价格回落,生产订单增加,企业用工增加。
二、许昌市假发出口存在的问题
1.目前,许昌市许多发制品生产企业仍然采用家族式粗放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生产方式落后;许多企业还处于价值链的加工环节,其竞争力仅依靠当地劳动力优势在支撑。这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的质量,还会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员工的健康,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许昌市多数假发制品企业从事贴牌生产经营,普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培育意识。贴牌生产模式也加大了许昌市假发生产企业对国外品牌商的依赖性,无法参与终端销售巨额利润的直接分配。贴牌生产模式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应获得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贴牌生产往往无法获得核心技术。在中国贴牌生产的外资品牌产品技术含量一般都比较低,这些产品一般属于普及型产品和中低档的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国内生产厂还没有达到高端产品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因此也就收不到高端产品的生产订单。贴牌生产模式自身也存在无法避免的风险。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以贸易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有较多弊端的。
3.许昌市假发制品企业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对企业的发展影响重大,甚至决定的企业的命运,企业拥有充足的专业人才,不仅能够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还能够给企业带来活力,使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许昌市的发制品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使企业领导者没有对专业人才产生足够重视,导致企业人员缺乏创新和竞争意识,工作效率低下,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许昌市发制品生产企业产品款式落后,缺乏创新。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产品创新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产品创新就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产品创新,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拓宽市场,树立良好的品牌。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就等于抓住了企业的未来,而许昌市发制品生产企业产品结构单一、款式落后、功能单一,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对假发的需求,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5.许昌市发制品生产企业之间经常争夺原材料、互打价格战,影响了国际市场,也大大缩小了行业利润的空间。由于近年来全球对发制品的需求增加,导致许昌市发制品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相互争夺原料,使发制品产量大幅增加,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www.61k.com]。而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不断下调,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利润,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三、许昌市假发出口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对许昌市假发出口提出以下的建议。
1.提高企业机械自动化水平
由于发制品生产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应该在生产自动化水平方面加大研发和投入力度。这样,一方面,减少劳动力的投入,降低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实现机械自动化,也能够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标准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统一,减少因手工操作的随机性带来更多的的后续处理问题。此外,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员工安全。由于生产发制品需要用到一些化学辅料,存在一定生产安全隐患,所以实现这些工序的机械自动化生产可以进一步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同时,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也是行业领先的关键,从行业发展现状看,相对于其他行业,发制品行业机械化生产尚处于空白状态,这意味着谁在行业内率先突破这一瓶颈,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谁就会在行业中获得成本和领先优势。
2.培育自主品牌,实施品牌战略
由于中国自有品牌竞争无序的现状以及行业贴牌现象普遍,培育自主品牌,实施品牌竞争策略显得尤为重要。品牌对一个企业尤为重要,品牌数量的多少和品牌质量的高低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因此,培育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对许昌市发制品企业的出口和贸易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由于商品种类增多引起的消费者选择性的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迫使企业不得不把品牌的运作和推广当做重中之重。同时,品牌也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资产增值,因此,许昌市假发制品企业要想发展、参与分配产业链中终端消费价值,必须实施品牌战略,这也是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的核心指导思想。
从国家产业调整角度来看,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扩大产业集群效应、加快产业专业化分工、增强行业整体创新能力也必须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实施品牌战略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假发制品产业、延伸产业链、完善地方创新体系、创立许昌市乃至河南省区域品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依托现有假发产业集群吸引国际制造业转移,实现全球性生产体系和本土化生产体系的有效对接。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关键战略是设立和推广品牌,对于多数以贴牌生产为主的许昌市假发生产企业而言,是企业发展的一次重大进步。因此,许昌市假发制品行业无论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应该主动培养品牌意识,开展有序品牌竞争。对于已经拥有品牌基础的假发制品企业,可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设计,提高原有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积极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端自有品牌;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和强化内部管理,降低企业营运成本,为品牌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此外,寻求海外购并或参股机会,建立直供连锁客户,打破欧美重要市场的渠道壁垒。对于假发制品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联合创建品牌,通过整合产业链资源,进行明确分工和密切协作,让每个中小型企业专注于核心能力的培养和成本下降潜力的挖掘,从而形成强大的品牌竞争优势。
3.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提高竞争意识
基于许昌市发制品生产企业多是家族式企业,因此,需要积极借鉴其他行业的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大力引进相关优秀人才,利用他们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发展。同时,要大胆果断引入和建立内部竞争制度,提高员工竞争意识,打破言行形式化的局面。没有竞争意识,就没有危机感,企业就会失去发展动力,企业和管理者的思想就会禁锢不前。
4.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
一个行业要想持久发展,产品必须要持续更新换代。从国内发制品生产行业来看,一方面,加大原材料的开发力度,针对印度、缅甸、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孟加拉等国不同种族的不同发质,开发适合这一发质的典型产品;另一方面,加大工艺开发力度,在保证前处理(如手感、染色)研发的同时,将重心向使用功能偏移,注重二次上色、反复使用率等功能性研发;此外,还要注重发制品新型应用领域的拓展,如保健型发制品的研发。保健型发制品是通过在发制品制造过程中增加按摩保健技术或保健药物,对头部穴位进行按摩刺激,达到调节中枢神经,促进头部血液循环,缓解头部疲劳,保持脑部健康的目的,有助于脑力劳动者思维敏捷、头脑清醒,增强记忆力,延缓大脑衰老,进一步提高脑部工作效率。这类产品一方面可以提供发制品新的应用领域和消费群体,另一方面也因产品自身技术含量高,能够获得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些,将为发制品行业带来又一次的发展契机和改革动力。
5.从价格战向价值战转变
许昌市假发生产企业要想从价格战向价值战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消除国际市场对中国产品的偏见。第二,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企业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特殊偏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转变营销观念,从 “把制造出来的产品推销出去”的推销观念转变为 “制造能销售出去的产品”的营销观念,实现从 “我们能生产什么”到 “我们能卖出什么”的观念转变,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市场需求定产品种类和销量,避免盲目跟风、重复投资所造成的产品滞销和积压,从而有效消除价格战爆发的隐患。
结语
在面对许昌市假发在出口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时,中国发制品生产企业应该针对目前行业现状,采取合理有效的营销策略,面对假发制品行业快速发展的又一轮冲击波,实现企业深层次蜕变,进一步带动假发制品出口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永磊,贺进.中国发制品产业组织分析[J].财经视点,2011,(3).
[2]刘珂.许昌发制品产业集群升级的路径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9-92.
[3]张志怀.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J].财经视点,2011,(3).
[4]王苏喜,常叔杰.试析许昌发制品产业集群的形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42.
[责任编辑 王莉]

四 : “营改增”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教授 朱青

一、“营改增”出台的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一)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

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29.1%,可谓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然而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只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定了法律,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则仅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是势在必行的。

(二)“营改增”是税制发展完善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也同时探索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增值税法律。从2009年开始的“营改增”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开始的。

二、“营改增”的意义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本质上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力。分税制在接下来十几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二)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三)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做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营改增”带来的思考

(一)国地税局分设带来的改变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并建立国、地税,国税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从而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但这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国地税分设给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当时总局谢旭人局长就提出了“一窗式服务”,即在不合并国地税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解决所有的税款缴纳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征收成本的变化

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对全国240个基层税务机构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为8%。但在多数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1%之内,没有超过1.5%的。多数人认为,征税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地税局分设。通过对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发现,大多数采用国地税分设制的都是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和地区国地税分设的仅为日本、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国地税合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员和机构的问题。当然,国地税分设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从中近期看,财税体制改革可以不碰国地税分设的问题。

(三)“营改增”对地方税的影响

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6年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局主体税种将消失。因此,有人提出将房产税作为地税主税种,效仿欧美房产税模式,中央也提出了增加房产税试点。就目前来看,如果房价继续上涨,出台上海模式的房产税不是没有可能。那么上海是什么模式呢?简单的说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上海规定: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房者具备一定条件需缴纳房产税,但在此之前购买的房产,不管数量多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可见,不触动既得利益是上海房产税模式的特点。但 行为税模式的房产税不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如果开征欧美模式的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就要触动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革起来就比较难,不是三年五年就能成功的。所以,“营改增”在2015年后吞噬了营业税,国家必须为地方政府以及地税部门找到一个房产税以外的替代税种,这个税种恐怕就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 我曾经提出,一定要研究美国州政府征收的销售税,这个税适合作为地方的税源。因为,它是在消费环节课征的,一个地区的销售税是多是少,跟它的人口和消费规模挂钩,而不是跟生产规模挂钩,这样就避免的各地通过税收返还拉企业在本地从而生产经营的问题。如果国家为地方政府开征销售税,还可以为地税局找到一个主打税种。这样,国税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销售税,仍可以像现在一样“相安无事”。现在有一些国家也开始实行这种“双层销售税”,例如加拿大。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出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之所以没有实行“营改增”,是因为建筑行业一旦实行11%税率,很大一部分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会增加。为了不使企业的税负增加,“营改增”又给增值税增加了两档税率,但税率多了又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例如,物流行业就遇到了一个问题,目前物流行业大体分为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两类,这就造成了同样一笔劳务收入面临着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两个税率的局面,交通运输的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的税率则为6%,这样企业就可能人为定价,把物流辅助的收入做的较多,而把交通运输的收入弄的很少,从中避税。所以说,税率多了不一定是好事,但如果税率太少,一刀切,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这是“营改增”要研究的问题。

五 : 入世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标题: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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