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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辩论网-争鸣口才网 辩论赛

发布时间:2017-08-22 所属栏目:争鸣辩论网

一 : 争鸣口才网 辩论赛

正方

一辩陈词:感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www.61k.com)死刑,古即已有之,其本质则是司法杀人。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时至今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或者基本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达到了120个以上,那么今日中国大陆是否也应该废除死刑呢?我方今天的评价标准是通过对死刑优缺点的考量,即死刑的缺点无法被规避,优点是可以被代替的,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其一,死刑的缺点无法被规避。生命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没有了生命,一切全都成为了泡影,而享有生命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为什么犯人就要被剥夺呢,我们又有什么权利去剥夺它呢?死刑恰恰是剥夺了人最为宝贵的生命,法律宣告的精神其实就是让大家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是杀人这样一件本来就错误的事情,却在法律的掩护之下道貌岸然的被执行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悖论。因此,死刑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首先,它用一种被它自己评价为是错误的方式,也就是杀人来对待它所评价的对象,在它作这种评价时,它就已经失去了自身的正当性。其次,它号称是为了实现正义,但客观上却因为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导致了同样严重的不正义。最后它的出发点本应包括使更多人免受伤害,但除了伤害一个特定的人和满足人们复仇的欲望外却无法保障人们的安全。其二,死刑的正面作用可以被代替。我们发现,虽然死刑的形式从过去到现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其目的却无法摆脱这几种,一个是对社会犯罪的威慑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对于一个由正常价值观,且能约束自己的人来说,更多的则是来源于道德的约束。举一个立陶宛的例子,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教授所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是下降了。所以说,死刑具有威慑力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无期徒刑可以代替。第二个是警示作用,这种方式本身难以起到作用,加里奥在关于断头台的一文中提到,英国在20世纪初有关死刑犯的一个统计数据,问那些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你以前又没有看过执行死刑的场面,出人意料的是超过70%的人看过,其中不少的人还看过多次,看完了并没有收到足够的震慑,后来又犯罪去了,连切实观看都起不到震慑效果,反而会加剧对人性的冷漠,警示作用何在呢?所以说死刑具有警示作用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无期徒刑同样可以代替。第三个则是惩罚作用,自二战以来,严宽相济的司法观念,新型化的人道主义理念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现代刑罚已经不在简答的主张粗暴的应果报应。要说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话,我方今天主张以无期徒刑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方式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让其进行劳改,以发挥对自身剩余的社会价值来服务社会,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和补偿,不是已经可以了吗,为什么还要死刑这样最为沉重,且不人道的方式强加在其身上呢,我方今天不是否定严厉的司法,我方也赞同对于罪犯要判处最严厉的刑罚,但是这个严厉不可以没有底线,为什么古时候的凌迟,车裂乃至株连九族都被废除了呢,就是因为他们是没有底线的在追求严厉,这是不可取的。而我们看到这条底线现在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人文关怀的不断加深是在不断升高,乃至死刑也已经触碰到这条底线了,因此,我方认为,已经到了用无期徒刑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方式来代替死刑的时候,结合眼下的现实我们也看到,1998年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项死刑罪名,使死刑罪名保留为55个,并规定年满75周岁的老人将不再适用死刑,而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体现了“生杀予夺”需慎之又慎。在中国废除死刑,理应从限制死刑开始到完全废除死刑,这正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结合上述理由,我们说死刑的作用可以被代替,但错误却无法被规避,因此,我们说,中国大陆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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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好的,谢谢主席!先来看看对方辩友关于民意的例子,恰巧我这里也有一份,法国自1977年废除死刑之前,72%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结果现在呢,德国在废除死刑之前有74%的人反对废除死刑,那么当下呢?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是有三分之二的人反对废除死刑,可是如今呢?其中一个国家大多数人都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的,八成以上的民众都及其反对死刑,这也就是民众的意愿随着现实在改变,所以一个真正理性的权利机构不能盲从于民意,民意往往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和长远的视野,所以对方辩友,单单的去顺从民意,满足人们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否合理还需对方辩友深层次考虑。(www.61k.com]我方坚决反对原态复仇,所以对方辩友您不能说一个人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这种观点似乎有些过时了,接着对方辩友提到了罪行相当的这个例子,但是对方辩友你有没有想过,罪行相当这一原则具有底线呢,那么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这个底线应该是什么呢?我方认为现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到了以保护生命为罪行相当的底线,也就是法律要保护人们的生命,那么从这个底线之上,让人们永远失去自由才是最他们最大的惩罚,反之破坏这个底线就会与法律形成悖论,同样的通过劳动的改造,对方便又认为死刑犯会通过各种渠道回流社会,再去危害社会人,这里我要再次强调这一点,我们对于死刑犯的判决是无期徒刑不得假释,不得减刑,这已经排除了对方辩友所认为的那种回流社会,对社会形成二次危害。所以,对方辩友,在您做攻击的时候,请注意我刚才提到的三点。谢谢大家。

攻辩:1.首先问对方辩友一个简单的事例,如果一个暴徒在大街上把人们打成重伤,如果法律从惩罚和教育该暴徒的目的出发,让该暴徒同样被执法者殴打成重伤,您认为这样的法律判处是应该的吗?

回答: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的是,现今法律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吗?如果没有,您进行这样一个假设是不合理的,法律条文的提出是有社会基础的,如果没有社会基础,您今天捏造这样一个,假设这样一个不符合常理的要求,我真的很难回答。

问:对方辩友,您可以回答试一下嘛。

回答:对方辩友,您的问题明明就是一个镜中看花,水中捞月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不存在,您让我怎么去回答。

问:所以,我们发现,法律不能这么判处。所以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法律为什么不这么判处呢?

回答:好,对方辩友,我发现了一个问题,您一直在混淆同态复仇和法律审判的问题,那我们就来看看,同样是判处死刑,为什么,我们去杀人就要被判处死刑,而国家杀人就叫做维护正义呢?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几个暴徒去抢银行,在与警察发生交火的过程中,如果他把警察打死了,那么国家当然判他死刑,因为他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如果他被警察击毙了,警察肯定不会被判刑,因为警察在维持正义,拿的是正义之剑啊。

问题:所以对方辩友今天只能通过法律杀人合法而罪犯杀人合法,然后告诉我们合法的就是合理的才能解释我以上的问题,这样您方才能说的通,可是我们今天的题目就是应不应该承认死刑的合理性,您用死刑合理作为前提论证死刑应该存在,这是不是在循环论证呢? 回答:对方辩友,那我再给你举这样一个例子吧,如果说一个暴徒杀了人是罪大恶极,要被判处死刑,但是我们不判处他死刑,为什么呢?因为他是因为杀人而被判处死刑,而他本身又要被杀死,而这一来一往,好像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所以我们今天主张废除死刑,因此也就否定了死刑对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处罚,那我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知道非法拘禁,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到之后呢,他会被关进大牢,他的人身自由也被限制了,可是我们看一下,同样是限制人身自由,我的被害人是被限制自由,而被抓住的这个被告也是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来一往,是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就没有威慑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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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方辩友,你此时少考虑了一个问题—社会文明!好,对方辩友不太爱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们换一个问题好了。[www.61k.com]从您方的立论来提问。请问您,您方告诉我死刑有威慑力,那么如果死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警示民众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是不是废除死刑之后,社会犯罪率应该有所回升呢?

回答:对方辩友,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不光是死刑的问题,而且是在中国大陆的死刑问题,刚才对方辩友在质疑死刑的威慑力,那么我想请大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不是认为死亡的没有威慑作用呢?通过调查显示不是这样的,死亡的威胁是最严重的,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没有比生命更让人害怕的情况出现,死刑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是不是就具有了巨大的威慑力了呢?

问题:对方辩友,我没有否定死刑的巨大威慑力,我问的是如果废除死刑之后,那社会的犯罪率应该有所回升。

回答:对方辩友,我告诉您,韩国在废除死刑之后的四年里,杀人犯增加了32%,根据联合国国际犯罪反方中心发布的各国上报的数据表明,犯罪率排在前十的国家都是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而犯罪率低的国家都是保留了死刑或者保留部分死刑的国家。我想这个数字能很好的解答您的问题了吧。

问题:对方辩友,您那份依据的最低的国家是那里,是阿富汗,对方辩友不妨考虑一下您这份论据有没有依据基础。那么,好对方辩友,既然提到了某杀率,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为什么加拿大1975年废除死刑,当年某杀率为十万分之三点零九,1980年却降至了十万分之二点四一。

回答:对方辩友还是这个问题啊,您举这个例子是为了告诉我们废除死刑之后,反而我们的犯罪率下降了,可是我们看为什么韩国在废除死刑之后杀人率会上升了呢。还有就是我们今天考虑的是在中国大陆要不要废除死刑,我们是不是应该站在中国现实中来考虑呢?

问题:好,那么就来讨论中国的国情,我问您,为什么车裂和凌迟这些刑罚在清末被废除了? 回答;那是酷刑啊

问题:是不是说社会越来越文明了呢?

回答:我明白了对方辩友的意思了,您是要告诉我们说,社会文明在进步,死刑就应该被废除,可是对方辩友您应该知道,文明的进步,那酷刑应该被废除,可是死刑应该被废除我觉得还是值得商榷的。

问题;对方辩友您不要瞎猜测,先回答我是不是因为社会越来越文明了。

回答:地方辩友,我指的是人们意识到了这种方式太残忍了,同样是处决人,同样是结束人们的生命,干嘛要用五马分尸这样惨绝人道的方式呢?

问题:对方辩友,请问您,中国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尊重并保障人的生命是人权的底线,并且也成为了社会的底线,法律要不要适应社会的底线,

回答;我很庆幸,对方辩友提到了死刑和人权,那我就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死刑和人权,人权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那么我们看一下死刑是不是破坏了自由和平等这两项人权呢,我们看死刑针对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呢?死刑针对的是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罪犯,而保护的却是绝大多数无辜的民众,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与邪恶,保障与针对,您应该看得很清楚了吧。 问题;人权最后一项内容叫做博爱,您恰恰忽略了,好的,谢谢主席,我的质询结束。

攻辩小结:谢谢主席,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样的:1.暴徒可不可以被执法者同样打成重伤。对方辩友回避了我的问题,而是告诉我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对方辩友,我问您的是法律为什么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您又告诉我它是残酷的,对方辩友既然您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那我告诉你为什么,因为他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对的,当某一行为本身是不对的时候,无论它的目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们都不能采取这样的行为,那为什么死刑会堂而皇之的被搬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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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殿堂呢?对方辩友,一个人杀人肯定是不应该的,那为什么以法律的名义用同样暴力的方式去杀罪犯这样就应该呢?对方辩友之后回答我的方式是什么呢,是法律是合法的,死刑是合法的,您提的那些东西是不合法的,那我就疑惑了,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角度去论述的话,法律是合法的,所以合法的就是合理的,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死刑到底还不是合理的,您这叫不叫循环论证。[www.61k.com)好,我们抛开这点不说,再看您所说的威慑力,您方一直在提一个威慑力,对方辩友,什么叫威慑力,使我们民众心理的恐惧,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可是如果这种威慑力,这种恐惧,能够被替代的话,我们为什么不去替代,今天我举出了数据,包括联合国的调查,对方辩友通通不看,我们说无论是加拿大,亦或是法国,德国,英国以及美国废除死刑的12个洲,我们发现它都没有这样的问题。至于对反辩友提到的韩国,我想请对方辩友给我解释一下,韩国废除死刑到底有没有达到一个有效期,毕竟死刑的废除还设计到一个有效期的概念。之后,我们再来题这样一个概念,我们说清末为什么废除那些残酷的刑,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这样很残忍,对方辩友,那您告诉我死刑残不残忍,肯定残忍,死亡残不残忍,肯定很残忍,对方辩友您说是因为罪犯了极其深重的罪,所以我们这样处理他就不残忍,对方辩友,这样叫做逻辑吗,这样的论证能有效吗?您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法吗?而且对方辩友今天无论是在质询或者四提问中呢,通通以猜测我方的立论为前提,而且没有一条是猜对的。好的,我的小结束。

自由辩论: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一上来在质询中就给我方扣了一顶巨大的帽子,说我在立论中提出了一个冤假错案的问题,那我现在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我不确定您方会不会否认,您方今天告诉我们的是您方认同不应该废除死刑,但是应该逐渐少杀。

反方:对方辩友,您确实提到了死刑的可逆还有不可逆,那请问,如果死刑可逆的话,那么我方提到的冤假错案还有问题吗?既然可逆,那我方提到的问题也没有脱离主题啊。对方辩友倒是说到了同态复仇,对方辩友今天好像查了很多的名词,很理解法理知识,但是我在一辩稿中说了,死刑不同于肉刑,侮辱型和体罚,对方辩友还问我在大街上一个人打断了另外一个人的胳膊,还要不要打回来。这明明就属于肉刑,而且对方辩友今天说的一切都要基于法理,死刑犯的生命要收到很好的保护,好我方承认,法律制定要基于法理,但是我也要告诉对方辩友,废不废除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问题,无论是犯人还是受害人他都有可能是我们另邻居,我们的亲人,或者是在公交车上踩了我们一脚或者是瞪了我们一眼的人,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对方辩友用一句话一概而论,大而化之,这样的说法,我方不能接受。

正方;对方辩友,我不太理解您到底问的是什么,请您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我国现在是不是在逐渐减少死刑的条例。

反方: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好了,今天我国确实颁布了这样一种政策,这种政策叫什么呢?我们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要慎杀,要少杀,但并不是逐渐的去减少死刑犯的数量啊,就算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逐渐减少了死刑犯的数量,难道就能论证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就要废除死刑了吗?按照对方辩友这样的想法的话,今天我体重400斤,我要减肥的话我就要少吃饭了,您能论证若干年后我一定会死于绝食吗?请问对方辩友了,今天美国十几个洲废除了死刑,三十多个洲保留了死刑是为什么呢?

正方:对方辩友,这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废除死刑这是个过程,可能在过程之中。我们在逐渐的减少死刑这是不是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呢?对方辩友,我再强调一遍,我们从来没有说要减少死刑犯,,我们说的是死刑这个刑罚是否应该被废除,请对方辩友不要误解。

反方:希望对方辩友能够理解,今天我们讨论的其实是一个政策性的辩题,对方辩友您不要两眼一摸黑,事后拍大腿,现在给我们大谈特谈价值,但是您方真正看到了我国大陆现在的情况吗?对方辩友跟我们谈将来怎么样,难道我们今天谈的不是解决时下的问题而是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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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吗?请您回答我刚才的关于美国死刑的例子的提问好吗?

正方:对方辩友,我方已经说了,那是一个逐步趋向性的过程。(www.61k.com]

反方;对方辩友,我问的是今天美国十几个洲废除了死刑,三十多个洲保留了死刑是为什么? 正反:对方辩友,我方一辩已经说的很明白,因为美国也要逐步废除死刑,饭要一口一口的吃,美国从刚开始一个洲废除死刑到现在十二个洲废除死刑,这就是一种进步,中国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这公约规定,签约各国都要逐步废除死刑,请问对方辩友,我国签约了是不是也就答应了这个条例。

反方:对方辩友,今天一个过时性的条约能够约束我们一个国家吗?就像美国他签署了多少条约,最后还不是一样没有关注吗?对方辩友告诉我们非常死刑需要一个过程,那对方辩友您是不是在论证中国大陆应该逐步的废除死刑,是不是不是您方的论点呢?再者,其实您方刚才已经默认了,因为您方看到了美国废除了死刑,看到了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您就认为中国大陆也应该废除死刑。那请给我们论证一下中国大陆和世界上其他国情有什么不同好吗?

正方:对反辩友您别给我们扣这么大的帽子,我们今天并没有说世界上其他国家怎么样,我们中国就怎么样,我方已经说了是基于中国当下的国情,中国大陆是逐步走向废除死刑的这个过程当中的。

反方:对方辩友,时代的辩题要有时代的意义,如果对反辩友愿意承认,因为现在的时间和情况,中国大陆不应该废除死刑,我们确实愿意与对方辩友讨论一下未来中国要不要废除死刑,另外对方辩友当作依据的那个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等例子,其实法律专家说了这恰恰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死刑,而不是说为了废除死刑服务,所以请对方辩友注意这个问题了。当然对方辩友您可以说您从来没有用过这个例子,反正这是对方辩友一贯的手段。 正方:对方辩友,我方从来执行的手段就是听您方说而不去猜。对方辩友,您刚才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一定要看中国的国情,好我们来看中国的国情,中国胡云腾教授研究了1983年以来所有的死刑案件,发现死刑刑慑效果难以持久,且威慑效果巩固有短的趋势,这是中国国情的理论研究了吧?是中国的事情了吧。

正方:对方辩友,看来您对这个教授知之不深,恰好我在网上查到了他的一些个人资料,他在三十岁以前曾经留美留学过,对方辩友,这样一个教授回国之后,他真的能对我国的实情做深入的研究吗?对方辩友今天的论证的逻辑真的是很有意思,他们告诉中国免除了75岁以上老人的死刑就是在告诉我们中国大陆将来一定会废除死刑,那我请教您了,如今酒后驾车已经变成了刑事犯罪了,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今天我们是不是在走向重型的趋势呢? 反方:对方辩友您的逻辑也很奇怪,您方今天的意思是不是资本主义是非常可怕的,就是因为我们的胡云腾教授去了美国之后,所以他的逻辑全都是不成立的呢?对方辩友还说我们75岁以上老人不再适用死刑某一个教授说了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死刑,我们提出的例子都会具体的指出专家或者教授的名字,那对方辩友,您能指出具体是哪位教授说出那样的观点吗?

正方:您先不要给我扣帽子好吗?您方刚才说了,只是靠听的,不是靠猜的,我什么时候那样说的,请您不要给扣帽子啊。那么对方辩友,既然今天您方提到了法理,那我告诉您立法的根本性原则就是顺应民意,我这里有个中国社科院的数据,中国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民众已经认为中国大陆不应该废除死刑,对方辩友您应不应该顺应法理呢?要不要顺应民意呢? 反方:好了,对方辩友,法理不是一个数据问题,您告诉我们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群众都任务应该要实行死刑,第三,对方辩友,刚才我已经在驳论环节当中提出了民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方辩友,您有没有听到呢。

正方:民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是不是就是说,如果民意恰好和精英站在一起,那就叫做民主制度,法制的进步,如果民意恰好和精英违背,那么对不起,人民就在暴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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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方辩友,我方从来没有这么说过,您方一直在研究中国国情,我国最大的国情是什么,就是兴奋马克思主义,马克思都反对死刑,他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发生的。[www.61k.com)请您告诉我这是不是中国国情。

反方:真正的中国国情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对方辩友不要把马克思说的一句话搬到这里告诉我们中国就应该废除死刑。现在中国大陆最根本的国情是什么,就是与其他国家不同啊。废除死刑是由意大利的一位法学家首先提出的,然后在西方国家得以阐述,为什么呢,因为在西方国家那种传统文化和社会土壤中能够生长出来用终身监禁这样一种控制自由的刑罚来代替死刑,但是我国真的能够接受吗?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都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对方辩友现在请您给我论证一下,为什么生命权和自由权是有高有低的呢?

正方:您方今天告诉我们死刑的废除是意大利人提出来的,所以他不对;胡云腾教授留过美,所以他不对,您方刚才还说马克思说的话不对,我们要中国特色也不对,那您告诉我们今天什么是对的?只有您方告诉我们的东西才是对的吗?您说杀人偿命,那是不是说死刑只是满足人们的复仇观念呢?

反方:您今天也说了是靠听的不是靠猜的,我什么时候说上述三者都是错的了?请对方辩友您为我论证一下,您方所说的无期徒刑真的可以代替死刑吗?生命权和自由权究竟哪个最高级?

正方:好的,正方辩友,您一直在跟我们提中国的传统文化,那么对方辩友,传统的就一定是对的吗?那为什么现在的女子不裹小脚了呢?

中国的的确确提倡杀人偿命,可是杀人偿命曾经在全世界都提倡过,但这一定就是正确的吗?一定要通过死刑这种方式来给受害者补偿吗?我们难道不可以通过其他人性化的方式不好吗?

对方辩友,其实我们也很想给那些罪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可是我们这个严厉应该有底线的嘛,我们不可以无止境的追求严厉。

还有对方辩友,您今天一直在强调法律,但是您却很多时候却把法律和情理混淆,所以我想请您待会在结辩的时候能给我们很好的区别一下法律和情理。

我们今天说的罪刑相当,不是说你杀人你就要偿命这样简单粗暴的罪刑相当吗?其实让一个犯人永远失去自由,就是对他最大的惩罚,而且通过对他的劳动改造,很好的赎罪,很好的奉献社会这样不是更优于死刑吗?

对方辩友,提到这里我还有一个例子,2007年9月,广东服刑分子黎元江在监狱内改造后,不仅观念得到了改变还获得了博士学位,对反辩友,我们要不要给他们这样的改造机会呢? 而且对方辩友,这样的改造机会,让他们获得了新生, 让他们重塑了价值,那么这样的例子是不是能告诉我们其实死刑犯也应该具有人权呢?

对方辩友,我们今天的刑罚本来就是维护社会的。谢谢!

二 :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争鸣辩论网23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争鸣辩论网

来源: 商辩的日志

黄执中

我们都知道,在政策辩论中有所谓的四大核心议题,分别为需要、根属、解决与损益。传统上,在理解与拟定辩题架构的时候,其讨论流程往往依序是「需要 → 根属 → 解决 → 损益」。不过我认为,这个流程用在辩论上,其实并不正确──要能够真正理解并解释政策辩论的架构脉络,其所应遵循顺序,反而应该是「解决 → 根属 → 需要 → 损益」。

这两种顺序,前者,我个人暂称为「医生模式」,后者,则暂称为「推销员模式」。

(一)医生模式

什么是医生模式?

比如说:看病的时候,医生会问病人:「你哪里不舒服啊(你的需要是什么)?」这时,病人也许会说:「我的肚子痛(我的需要是让肚子不痛)!」

可是,引起肚子痛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胃癌,也可能是胃炎,而医生总不能什么药都开一点(只知需要无法判断解决方案)。所以,他必须先试着找出是什么造成了病人的肚子痛(找出肚子痛所根属的原因)。而在一连串的检查后,医生终于发现,这位病人的肚子痛,原来是胃溃疡引起的(肚子痛根属于胃溃疡)。

此时,医生便可以向病人建议各种治疗胃溃疡的方法(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看他是要选择用药物,还是要动手术。

不过,每一种治疗法,多半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像吃药或许安全、便宜,却是复原慢、疗效差;而开刀虽然能快速根治,却是费用高、风险大……这时,病人就得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损益比),选出一个最好的治疗方式(当然,所谓的最好,必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医生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一、确认根属性,是确认解决力「有/无」与「强/弱」的关键

对每一个决策者而言,他们最需要、却同时也是最难以判断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实际执行之前,确认此一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说:由于高登市的治安持续恶化,亟待改善(需要),因而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警力增强计划,打算扩编警察员额,加强打击犯罪(解决方案),并将此案送进市议会,希望可以争取到预算(提交决策)。此时,盯着厚厚的一本计划书,市议员们又怎么知道这项耗资不菲的计划,是否能解决高登市的治安问题(解决力的有无)?又能解决多少问题(解决力的强弱)?

所以,他们必须要先搞清楚: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找出治安恶化的根属)?

治安为什么会恶化?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警察贪污,所以不愿抓坏人,可能是警械老旧,所以不敢抓坏人,可能是警察太笨,所以抓不到坏人,可能是警力不足,所以坏人抓的太少……当然,也可能与警察都无关,其实都是检查官在私纵犯人。

所以,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主要是导因于警察的风纪、素质或配备(确认根属为何);那么光是增加警察人数,恐怕还是没有用(从而推断解决力的有无)。反之,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有某部分的原因,的确是来自警力不足;那么随着厘清这部分原因所占的比重(确认根属的强弱),我们便能进一步的,预测出警力增加对改善治安的影响有多大(从而推断解决力的强弱)。

二、确认根属,是扩大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

另外,在前述看病的例子中,那位医生在发现了肚子痛是根属于胃溃疡后,除了建议药物与手术,他也可以选择继续向下挖掘,去寻找造成病人胃溃疡原因(找出更深层的根属)。此时,医生或许会发现:原来病人之所以会长期胃酸分泌过多,是因为他平日的精神压力过大。于是,医生便可以提出种种抒解精神压力的方法,以减轻症状产生(找到新的解决方案)。

接着,要是这位医生还不满足,继续向下挖掘,他就能再找出造成病人精神压力过大的原因,然后,再找出其原因的原因……结果,病人之所以精神压力过大,是由于夫妻口角;而夫妻之所以口角,是由于家境贫困;而家境之所以贫困,是由于中年失业;而中年之所以失业,是由于阿扁执政……

于是,每向下挖一层,这位医生就会发现更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离婚、抢银行、换总统),可是,由于每向下挖一层,解决方案就会变的更间接,变量更大(例如:抢了银行后,家境就不再贫困,夫妻就不会口角,精神就没有压力,胃就不会溃疡,肚子就不会痛……),故虽然解决方案的的选择增加了,却不一定通的过损益的检验。

当然,除了垂直回溯,这位医生也可以试着横向思考:从这位病人的肚子痛中,找出其它可能的共因。这种情况,叫做「多因一果」──亦即这位病人之所以会肚子痛(果),乃是根属于下面几项因素共同成立的结果:首先,是因为他的体内有胃这个器官(共因一);其次,是因为他的胃发生了溃疡(共因二);再者,是因为他的胃部有感知神经作用(共因三);最后,是因为他的脊椎将痛的感觉传递到了脑部(共因

四)……而只要上述任何一个因不存在,就不会产生果。

所以医生满足病人需要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一、割除整个胃,二、治疗胃溃疡,三、服食止痛剂,四、脊椎神经阻断……不要觉得这几种方法很蠢,因为所谓的安宁疗护,就是从这个方向去思考的;而安乐死,则更是找出了会让世间所有病人感到肚子痛的最大共因──因为人活着(至于上述方法值不值得,就是价值判断了)!

附带一提,相较于上述的例子,佛教找到了另一种痛苦所根属的共因:他们认为一切世间的痛苦,都是根源于人有感受、有分别。所以这位病人若是能执意修行,进入无增无减、无苦无乐、无生无死、无思想觉

受,不分别、不爱恶、不取舍,观外境如梦如幻,内事悉皆空寂,一切灭尽、寂静无形的涅盘境界,那么他就会发现,任何肉体与心灵上的痛苦,便都是假的、虚妄的(这是一种完全靠价值转变来解决病人需要的方法)。

到此,我们总算大致了解了医生模式,接下来,我要解释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二)推销员模式

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比如说:某位推销员按了某户人家的门铃,对屋主说:「您好,请问您想买一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吗(你是否想采用我的解决方案)?」此时,屋主面无表情,回答道:「不,我不想买(我没有需要)!」 此时,如果推销员摸摸鼻子就走,那么,他就不是推销员了。所以他一定得先想出一套理由,好让屋主觉得:我应该要接受推销员所建议的方案。所以推销员必须先问问自己:要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才会需要一台「贵妇人」呢(要在什么样的需求下,对方才会采用我的解决方案)?

于是,这位推销员开始仔细研究他的榨汁机。他发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有许多特点──某些特点,像是造型可爱、价格低廉、自动清洗装置……是「贵妇人」所独有的,别家的产品都做不到(这些特点,根属于「贵妇人」);而某些特点,像是能打果汁、滤残渣、不锈钢刀刃……则是不管哪一家产品,只要是果菜榨汁机,通通都会都有的(这些特点,不根属于「贵妇人」)。

接下来,这位推销员得继续想:这些「贵妇人」所独有的特点,能为人们满足什么需求呢(寻找出根属于解决方案的需要)?也许可爱的造型,可以让它成为厨房装饰的一部份?也许低廉的价格,可以吸引住宿舍的穷学生?也许方便的自动清洗装置,能让懒惰的老公都会乐于打一杯果汁给家人?

不过,为了让最顽固的顾客点头,在找出适当的需要之后,推销员还得要想办法扩张这些需要的质与量:或许,他可以强调厨房布置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美观,更重要的,是愉悦的厨房气氛能让烹调充满情趣,其对促进夫妻生活的影响,啧啧啧,更胜印度神油(提升需要背后所代表的意义)!或许,他也可以提醒顾客,如果他每次使用榨汁机后都能省下十分钟的清洗时间,那么,一位上班族每年就可以省下一百二十个小时,相当于多了五天年假(累积需要当中所隐含的数量)。

最后,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无论「贵妇人」的价格有多便宜,都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在推销员陈述完他的种种理由后(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需要性),这些理由是否值得付出代价来满足,还是要由顾客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才能做出最好的决定(当然,所谓的最好,也必然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推销员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三)医生模式与推销员模式的比较

好,让我们先暂停,好把医生模式与推销员模式做个比较。我想,写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已发现:这

两种模式的最大差别,是在于他们的目的不一样。前者是要解除病痛,后者是要卖出商品;所以医生思考的,是要为病人找出解除病痛的方案,而推销员思考的,是要为顾客找出购买商品的理由。

对医生而言,他所面对的病痛(需要)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病人抱怨肚子痛时,医生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治疗肚子痛,你可不可以改成牙痛?因此,医生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需要下,确认根属于此需要的原因,进而寻找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但对推销员而言,情况刚好相反,他所面对的商品(解决方案)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公司生产榨汁机时,推销员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卖榨汁机,可不可以改卖台灯?因此,推销员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解决方案下,确认根属于此方案的特点,进而发展所有可能的需要」。

而如果换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政策性命题作例子,那么,医生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台湾应如何解决能源危机(能源危机是题目所设定的需要,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能解决危机的方案)?而推销员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则是:台湾是否应继续兴建核电厂(兴建核电厂是题目所设定的解决方案,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让人同意兴建的理由)?

再者,如果我们把前面所提到关于「贵妇人」的种种特点,做个进一步的分类,我们就会发现:

首先,有些特点,是几乎一切物品都具备的,例如占空间、有质量……而有些特点,是专属于电器用品的,其它物品(如桌椅、草木)都不具备,例如要耗电、会短路……又有些特点,是专属于榨汁机的,其它物品(如电视、冰箱)都不具备,例如打果汁、滤残渣……还有些特点,却是专属于贵妇人果菜榨汁机的,其它物品(包括其它榨汁机)都不具备,例如专利的造型、创新的清洗装置……

所以,这里便有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身为一个推销员,他能够使用一个不专属于「贵妇人」(不根属于解决方案)的特点,来创造需要吗?

假设,某位推销员按了门铃,然后对前来开门的屋主说:您好,马老先生,我知道您是位书法家,所以当您在挥毫的时候,如果纸会滑来滑去,想必一定很麻烦吧(让纸不会滑动,是书法家的需要)?而这个问题会发生,其实就是因为您的宣纸份量太轻(纸张会滑动,根属于它的重量不足以抵销笔墨的附着力),因此,只要有个东西把纸压着,就不会有事了。好在,您今天是遇到了我,因为本公司生产的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净重足达五公斤(解决方案),用来当纸镇,绝对是八风吹不动。绝对可以让您写字时,稳如泰山,屹立不摇(利益)!

好,先不管马老先生最后买了没有,在此,我们先问问自己:这位推销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购买「贵妇人」),有没有产生利益?或着,问的更清楚一点:该架构所主张的利益(压纸),是否应被裁判承认?或着,问的更严重一点──这个架构,有没有初步成立?

对此,我曾听过两种说法:主流的说法,是认为这位推销员的架构虽然初步已成立,其利益亦获承认(虽然微小),可是由于反方(顾客)能够轻易的提出更有利的替代方案(捡个路边的石头当纸镇),所以他的解决方案,将会很容易在稍后的损益比中落败。不过,由于持此论的裁判,是以场上实际进入的损益讨论作为判决点,所以若该比赛的反方未主动对正方的微小利益提出反驳,则此类裁判便认为其不得不「含泪判正方赢」──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反方,课以较高的的反驳责任。

而另一种少见的说法,则是认为这位推销员所主张的利益,并不根属于其解决方案,亦即他只论证了顾客可以(Could)买「贵妇人」当纸镇,却没论证顾客应该(Must)买「贵妇人」当纸镇,因此,根本不用进入反驳环节,他的立论就已经初步不成立──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正方,课以较高的的整体举证责任。 这类型的观点稍嫌复杂,请容我慢慢解释……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得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初步成立」。

无论是为了自然法倡导者口中的初始正义,还是为了法实证主义学者所计算的的司法效益,我们都知道:在法治国家中,检察官是不能够想起诉谁,就起诉谁的。通常,检察官必须先向法官提出他的起诉理由,证明某个原本应享有无罪推定的嫌犯,的确有了审判的必要后,这件官司才会正式成立,被告也才会被要求出庭辩护。

而同样的,在脱胎自法庭辩论的奥瑞冈规则中,对于扮演检察官的正方,我们也有着类似的要求──就是正方必须在第一次上台时,先证明某个原本被推定为合理的现况,的确已经有了改变的必要后,这场辩论才会被视为初步成立,反方才会被要求上台负起反驳责任。所以辩论上所谓的初步不成立,就相当于法律上的不起诉处分──前者会被直接判输,后者,则根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了解了何谓初步成立后,让我们想一想下面这两个假设:

假设一: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宗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会开保险箱」的锁匠张三不但「身强体壮」、「纵跃自如」,而且案发当晚也「没有不在场证明」。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张三可以是(Could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张三拥有犯案的能力),因此准备将之起诉。

假设二: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件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坚称与屋主素不相识」的李四不但在保险箱上「留下了指纹」,而且也有证人从案发当晚的监视录像带中,「认出了李四的相貌」。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李四应该就是(Must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除了李四,不会是别人),因而准备将之起诉。

好了,如果我们是法官,谁的起诉会成立?张三?还是李四?而如果张三和李四都拒绝认罪,那么,法官会认为那一位被告会有「出庭反驳检方证据的责任」?张三?还是李四?

首先,在假设一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并不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世上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的人不止张三),所以他所提出的,是一项「无法根属于张三是贼」的证据。因此即使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张三的确会开保险箱),也不代表能排除其它的可能(例如另一位会开保险箱的王五)。

换言之,倘若张三要声明自己清白(张三「不是」贼),他并不须要去否认检察官的结论(张三「可以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能够并存。

相反的,在假设二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保险箱上的指纹、监视录像带上的的相貌),乃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只有犯本案的贼,才能出现在库房,并留下指纹),所以他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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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根属于李四是贼」的证据(亦即只有当李四是贼时,这项证据才会产生)。因此只要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保险箱上的指纹的确是李四的),那么对这个案子而言,就不会再有其它的可能。

换言之,如果李四要声明自己清白(李四「不是」贼),他就一定得要去反驳掉检察官的结论(李四「应该就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不能并存。

由此可知,要判断正方架构是否初步成立,就要以在其证据成立的前提下,对方是否必须负起反驳责任为标准(至于证据实际上是否成立,则是在反方负起反驳责任后,所要反驳的内容)。

有了这种观念后,再回头去看之前在推销员与书法家的案例中,我们所提到的问题:推销员是否能用一个不专属于该产品的特点来创造需要?

答案是:恐怕不可以,因为一个不专属于产品(解决方案)本身的需要,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对一位推销员来说,让顾客认为他需要买一个纸镇与需要买「贵妇人」当纸镇,在意义上是全然不同的──如果推销员不能证明后者,那么就这个推销方案本身的目的(卖出「贵妇人」)而言,显然在初步上便是无法成立的。

当然,由于世上永远有笨人,所以一个在理论上不成立的架构,不代表在实务上一定不会有效果(有些傻子不管推销员说什么都会买)。但构思理论的原始目的,本来就是为了解释而非预测世界(虽然后者一直是我们的理想),故若是有人以实务上「有愚蠢行为的发生」,去质疑理论的诠释能力,甚至去否定理论思维的意义与价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此,我们总算是讲完了最困难的部分,后面的,就会简单一点了……

“依靠人类觉醒/国际立法能最有效减缓全球暖化现象”这个辨题怎么辨

这是一个政策性辩题。可以按照“需根解损”的思路来考虑

需——需求力

根——根属性

解——解决力

损——损益比

需求力上,减缓全球变暖是势在必行的,即需要人类增强保护意识,也需要强制力的保障,所以需求力上没有很大的可辩空间。

根属性这点是很有用的。

“人类觉醒”可以主打根属性。因为立法不能面面俱到,只有人类切身体会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认识到这是关乎人类生存的意义,才能从根本上主动减缓或者制止全球变暖。

“国际立法”也可以打。提一句话:“这个世界终究不能依靠怜悯来维系。”

解决力

“人类觉醒”见效慢,但是一旦成功,那么全球变暖便能够真正从源头上制止,是有解决力的。

“国际立法”,可以质疑人类觉醒能否实现,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面前,能否达成共识。。反而国际立法是有强制性的,可操作的。

损益比

“人类觉醒”,需要大量的宣传教育,需要人类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遥不可期。有可能会导致错过时机,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国际立法”有可能出现大国强权,产生不公平现象(有人污染,别人买单)

按照需根解损的打发是政策性辩题的一个经典思路。。但是水无常形,辩无常势。不要拘泥于格式化的东西。。

个人认为,这个辩题在可行性这一点上会有很多交锋。。一方可以质疑人性能否真正无私,另一方质疑国际立法是有利益群体的影响在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另外还可以举例子,一者证明形势的严峻性,从而说明依靠道德感化是来不及的,二者证明人性本来就是自利(不是自私)的。

先说这些吧。。有疑问发消息。

三 :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争鸣辩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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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商辩的日志

黄执中

我们都知道,在政策辩论中有所谓的四大核心议题,分别为需要、根属、解决与损益。[www.61k.com)传统上,在理解与拟定辩题架构的时候,其讨论流程往往依序是「需要 → 根属 → 解决 → 损益」。不过我认为,这个流程用在辩论上,其实并不正确──要能够真正理解并解释政策辩论的架构脉络,其所应遵循顺序,反而应该是「解决 → 根属 → 需要 → 损益」。

这两种顺序,前者,我个人暂称为「医生模式」,后者,则暂称为「推销员模式」。

(一)医生模式

什么是医生模式?

比如说:看病的时候,医生会问病人:「你哪里不舒服啊(你的需要是什么)?」这时,病人也许会说:「我的肚子痛(我的需要是让肚子不痛)!」

可是,引起肚子痛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胃癌,也可能是胃炎,而医生总不能什么药都开一点(只知需要无法判断解决方案)。所以,他必须先试着找出是什么造成了病人的肚子痛(找出肚子痛所根属的原因)。而在一连串的检查后,医生终于发现,这位病人的肚子痛,原来是胃溃疡引起的(肚子痛根属于胃溃疡)。

此时,医生便可以向病人建议各种治疗胃溃疡的方法(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看他是要选择用药物,还是要动手术。

不过,每一种治疗法,多半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像吃药或许安全、便宜,却是复原慢、疗效差;而开刀虽然能快速根治,却是费用高、风险大……这时,病人就得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损益比),选出一个最好的治疗方式(当然,所谓的最好,必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医生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一、确认根属性,是确认解决力「有/无」与「强/弱」的关键

对每一个决策者而言,他们最需要、却同时也是最难以判断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实际执行之前,确认此一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说:由于高登市的治安持续恶化,亟待改善(需要),因而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警力增强计划,打算扩编警察员额,加强打击犯罪(解决方案),并将此案送进市议会,希望可以争取到预算(提交决策)。此时,盯着厚厚的一本计划书,市议员们又怎么知道这项耗资不菲的计划,是否能解决高登市的治安问题(解决力的有无)?又能解决多少问题(解决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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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们必须要先搞清楚: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找出治安恶化的根属)?

治安为什么会恶化?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警察贪污,所以不愿抓坏人,可能是警械老旧,所以不敢抓坏人,可能是警察太笨,所以抓不到坏人,可能是警力不足,所以坏人抓的太少……当然,也可能与警察都无关,其实都是检查官在私纵犯人。(www.61k.com)

所以,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主要是导因于警察的风纪、素质或配备(确认根属为何);那么光是增加警察人数,恐怕还是没有用(从而推断解决力的有无)。反之,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有某部分的原因,的确是来自警力不足;那么随着厘清这部分原因所占的比重(确认根属的强弱),我们便能进一步的,预测出警力增加对改善治安的影响有多大(从而推断解决力的强弱)。

二、确认根属,是扩大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

另外,在前述看病的例子中,那位医生在发现了肚子痛是根属于胃溃疡后,除了建议药物与手术,他也可以选择继续向下挖掘,去寻找造成病人胃溃疡原因(找出更深层的根属)。此时,医生或许会发现:原来病人之所以会长期胃酸分泌过多,是因为他平日的精神压力过大。于是,医生便可以提出种种抒解精神压力的方法,以减轻症状产生(找到新的解决方案)。

接着,要是这位医生还不满足,继续向下挖掘,他就能再找出造成病人精神压力过大的原因,然后,再找出其原因的原因……结果,病人之所以精神压力过大,是由于夫妻口角;而夫妻之所以口角,是由于家境贫困;而家境之所以贫困,是由于中年失业;而中年之所以失业,是由于阿扁执政……

于是,每向下挖一层,这位医生就会发现更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离婚、抢银行、换总统),可是,由于每向下挖一层,解决方案就会变的更间接,变量更大(例如:抢了银行后,家境就不再贫困,夫妻就不会口角,精神就没有压力,胃就不会溃疡,肚子就不会痛……),故虽然解决方案的的选择增加了,却不一定通的过损益的检验。

当然,除了垂直回溯,这位医生也可以试着横向思考:从这位病人的肚子痛中,找出其它可能的共因。这种情况,叫做「多因一果」──亦即这位病人之所以会肚子痛(果),乃是根属于下面几项因素共同成立的结果:首先,是因为他的体内有胃这个器官(共因一);其次,是因为他的胃发生了溃疡(共因二);再者,是因为他的胃部有感知神经作用(共因三);最后,是因为他的脊椎将痛的感觉传递到了脑部(共因

四)……而只要上述任何一个因不存在,就不会产生果。

所以医生满足病人需要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一、割除整个胃,二、治疗胃溃疡,三、服食止痛剂,四、脊椎神经阻断……不要觉得这几种方法很蠢,因为所谓的安宁疗护,就是从这个方向去思考的;而安乐死,则更是找出了会让世间所有病人感到肚子痛的最大共因──因为人活着(至于上述方法值不值得,就是价值判断了)!

附带一提,相较于上述的例子,佛教找到了另一种痛苦所根属的共因:他们认为一切世间的痛苦,都是根源于人有感受、有分别。所以这位病人若是能执意修行,进入无增无减、无苦无乐、无生无死、无思想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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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分别、不爱恶、不取舍,观外境如梦如幻,内事悉皆空寂,一切灭尽、寂静无形的涅盘境界,那么他就会发现,任何肉体与心灵上的痛苦,便都是假的、虚妄的(这是一种完全靠价值转变来解决病人需要的方法)。[www.61k.com]

到此,我们总算大致了解了医生模式,接下来,我要解释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二)推销员模式

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比如说:某位推销员按了某户人家的门铃,对屋主说:「您好,请问您想买一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吗(你是否想采用我的解决方案)?」此时,屋主面无表情,回答道:「不,我不想买(我没有需要)!」 此时,如果推销员摸摸鼻子就走,那么,他就不是推销员了。所以他一定得先想出一套理由,好让屋主觉得:我应该要接受推销员所建议的方案。所以推销员必须先问问自己:要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才会需要一台「贵妇人」呢(要在什么样的需求下,对方才会采用我的解决方案)?

于是,这位推销员开始仔细研究他的榨汁机。他发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有许多特点──某些特点,像是造型可爱、价格低廉、自动清洗装置……是「贵妇人」所独有的,别家的产品都做不到(这些特点,根属于「贵妇人」);而某些特点,像是能打果汁、滤残渣、不锈钢刀刃……则是不管哪一家产品,只要是果菜榨汁机,通通都会都有的(这些特点,不根属于「贵妇人」)。

接下来,这位推销员得继续想:这些「贵妇人」所独有的特点,能为人们满足什么需求呢(寻找出根属于解决方案的需要)?也许可爱的造型,可以让它成为厨房装饰的一部份?也许低廉的价格,可以吸引住宿舍的穷学生?也许方便的自动清洗装置,能让懒惰的老公都会乐于打一杯果汁给家人?

不过,为了让最顽固的顾客点头,在找出适当的需要之后,推销员还得要想办法扩张这些需要的质与量:或许,他可以强调厨房布置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美观,更重要的,是愉悦的厨房气氛能让烹调充满情趣,其对促进夫妻生活的影响,啧啧啧,更胜印度神油(提升需要背后所代表的意义)!或许,他也可以提醒顾客,如果他每次使用榨汁机后都能省下十分钟的清洗时间,那么,一位上班族每年就可以省下一百二十个小时,相当于多了五天年假(累积需要当中所隐含的数量)。

最后,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无论「贵妇人」的价格有多便宜,都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在推销员陈述完他的种种理由后(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需要性),这些理由是否值得付出代价来满足,还是要由顾客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才能做出最好的决定(当然,所谓的最好,也必然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推销员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三)医生模式与推销员模式的比较

好,让我们先暂停,好把医生模式与推销员模式做个比较。我想,写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已发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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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模式的最大差别,是在于他们的目的不一样。[www.61k.com)前者是要解除病痛,后者是要卖出商品;所以医生思考的,是要为病人找出解除病痛的方案,而推销员思考的,是要为顾客找出购买商品的理由。

对医生而言,他所面对的病痛(需要)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病人抱怨肚子痛时,医生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治疗肚子痛,你可不可以改成牙痛?因此,医生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需要下,确认根属于此需要的原因,进而寻找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但对推销员而言,情况刚好相反,他所面对的商品(解决方案)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公司生产榨汁机时,推销员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卖榨汁机,可不可以改卖台灯?因此,推销员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解决方案下,确认根属于此方案的特点,进而发展所有可能的需要」。

而如果换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政策性命题作例子,那么,医生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台湾应如何解决能源危机(能源危机是题目所设定的需要,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能解决危机的方案)?而推销员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则是:台湾是否应继续兴建核电厂(兴建核电厂是题目所设定的解决方案,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让人同意兴建的理由)?

再者,如果我们把前面所提到关于「贵妇人」的种种特点,做个进一步的分类,我们就会发现:

首先,有些特点,是几乎一切物品都具备的,例如占空间、有质量……而有些特点,是专属于电器用品的,其它物品(如桌椅、草木)都不具备,例如要耗电、会短路……又有些特点,是专属于榨汁机的,其它物品(如电视、冰箱)都不具备,例如打果汁、滤残渣……还有些特点,却是专属于贵妇人果菜榨汁机的,其它物品(包括其它榨汁机)都不具备,例如专利的造型、创新的清洗装置……

所以,这里便有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身为一个推销员,他能够使用一个不专属于「贵妇人」(不根属于解决方案)的特点,来创造需要吗?

假设,某位推销员按了门铃,然后对前来开门的屋主说:您好,马老先生,我知道您是位书法家,所以当您在挥毫的时候,如果纸会滑来滑去,想必一定很麻烦吧(让纸不会滑动,是书法家的需要)?而这个问题会发生,其实就是因为您的宣纸份量太轻(纸张会滑动,根属于它的重量不足以抵销笔墨的附着力),因此,只要有个东西把纸压着,就不会有事了。好在,您今天是遇到了我,因为本公司生产的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净重足达五公斤(解决方案),用来当纸镇,绝对是八风吹不动。绝对可以让您写字时,稳如泰山,屹立不摇(利益)!

好,先不管马老先生最后买了没有,在此,我们先问问自己:这位推销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购买「贵妇人」),有没有产生利益?或着,问的更清楚一点:该架构所主张的利益(压纸),是否应被裁判承认?或着,问的更严重一点──这个架构,有没有初步成立?

对此,我曾听过两种说法:主流的说法,是认为这位推销员的架构虽然初步已成立,其利益亦获承认(虽然微小),可是由于反方(顾客)能够轻易的提出更有利的替代方案(捡个路边的石头当纸镇),所以他的解决方案,将会很容易在稍后的损益比中落败。不过,由于持此论的裁判,是以场上实际进入的损益讨论作为判决点,所以若该比赛的反方未主动对正方的微小利益提出反驳,则此类裁判便认为其不得不「含泪判正方赢」──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反方,课以较高的的反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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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种少见的说法,则是认为这位推销员所主张的利益,并不根属于其解决方案,亦即他只论证了顾客可以(Could)买「贵妇人」当纸镇,却没论证顾客应该(Must)买「贵妇人」当纸镇,因此,根本不用进入反驳环节,他的立论就已经初步不成立──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正方,课以较高的的整体举证责任。[www.61k.com) 这类型的观点稍嫌复杂,请容我慢慢解释……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得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初步成立」。

无论是为了自然法倡导者口中的初始正义,还是为了法实证主义学者所计算的的司法效益,我们都知道:在法治国家中,检察官是不能够想起诉谁,就起诉谁的。通常,检察官必须先向法官提出他的起诉理由,证明某个原本应享有无罪推定的嫌犯,的确有了审判的必要后,这件官司才会正式成立,被告也才会被要求出庭辩护。

而同样的,在脱胎自法庭辩论的奥瑞冈规则中,对于扮演检察官的正方,我们也有着类似的要求──就是正方必须在第一次上台时,先证明某个原本被推定为合理的现况,的确已经有了改变的必要后,这场辩论才会被视为初步成立,反方才会被要求上台负起反驳责任。所以辩论上所谓的初步不成立,就相当于法律上的不起诉处分──前者会被直接判输,后者,则根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了解了何谓初步成立后,让我们想一想下面这两个假设:

假设一: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宗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会开保险箱」的锁匠张三不但「身强体壮」、「纵跃自如」,而且案发当晚也「没有不在场证明」。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张三可以是(Could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张三拥有犯案的能力),因此准备将之起诉。

假设二: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件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坚称与屋主素不相识」的李四不但在保险箱上「留下了指纹」,而且也有证人从案发当晚的监视录像带中,「认出了李四的相貌」。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李四应该就是(Must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除了李四,不会是别人),因而准备将之起诉。

好了,如果我们是法官,谁的起诉会成立?张三?还是李四?而如果张三和李四都拒绝认罪,那么,法官会认为那一位被告会有「出庭反驳检方证据的责任」?张三?还是李四?

首先,在假设一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并不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世上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的人不止张三),所以他所提出的,是一项「无法根属于张三是贼」的证据。因此即使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张三的确会开保险箱),也不代表能排除其它的可能(例如另一位会开保险箱的王五)。

换言之,倘若张三要声明自己清白(张三「不是」贼),他并不须要去否认检察官的结论(张三「可以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能够并存。

相反的,在假设二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保险箱上的指纹、监视录像带上的的相貌),乃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只有犯本案的贼,才能出现在库房,并留下指纹),所以他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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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根属于李四是贼」的证据(亦即只有当李四是贼时,这项证据才会产生)。[www.61k.com)因此只要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保险箱上的指纹的确是李四的),那么对这个案子而言,就不会再有其它的可能。

换言之,如果李四要声明自己清白(李四「不是」贼),他就一定得要去反驳掉检察官的结论(李四「应该就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不能并存。

由此可知,要判断正方架构是否初步成立,就要以在其证据成立的前提下,对方是否必须负起反驳责任为标准(至于证据实际上是否成立,则是在反方负起反驳责任后,所要反驳的内容)。

有了这种观念后,再回头去看之前在推销员与书法家的案例中,我们所提到的问题:推销员是否能用一个不专属于该产品的特点来创造需要?

答案是:恐怕不可以,因为一个不专属于产品(解决方案)本身的需要,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对一位推销员来说,让顾客认为他需要买一个纸镇与需要买「贵妇人」当纸镇,在意义上是全然不同的──如果推销员不能证明后者,那么就这个推销方案本身的目的(卖出「贵妇人」)而言,显然在初步上便是无法成立的。

当然,由于世上永远有笨人,所以一个在理论上不成立的架构,不代表在实务上一定不会有效果(有些傻子不管推销员说什么都会买)。但构思理论的原始目的,本来就是为了解释而非预测世界(虽然后者一直是我们的理想),故若是有人以实务上「有愚蠢行为的发生」,去质疑理论的诠释能力,甚至去否定理论思维的意义与价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此,我们总算是讲完了最困难的部分,后面的,就会简单一点了……

“依靠人类觉醒/国际立法能最有效减缓全球暖化现象”这个辨题怎么辨

这是一个政策性辩题。可以按照“需根解损”的思路来考虑

需——需求力

根——根属性

解——解决力

损——损益比

需求力上,减缓全球变暖是势在必行的,即需要人类增强保护意识,也需要强制力的保障,所以需求力上没有很大的可辩空间。

根属性这点是很有用的。

“人类觉醒”可以主打根属性。因为立法不能面面俱到,只有人类切身体会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认识到这是关乎人类生存的意义,才能从根本上主动减缓或者制止全球变暖。

“国际立法”也可以打。提一句话:“这个世界终究不能依靠怜悯来维系。”

解决力

争鸣辩论网 黄执中谈需根解损 争鸣辩论网

“人类觉醒”见效慢,但是一旦成功,那么全球变暖便能够真正从源头上制止,是有解决力的。(www.61k.com)

“国际立法”,可以质疑人类觉醒能否实现,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面前,能否达成共识。。反而国际立法是有强制性的,可操作的。

损益比

“人类觉醒”,需要大量的宣传教育,需要人类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遥不可期。有可能会导致错过时机,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国际立法”有可能出现大国强权,产生不公平现象(有人污染,别人买单)

按照需根解损的打发是政策性辩题的一个经典思路。。但是水无常形,辩无常势。不要拘泥于格式化的东西。。

个人认为,这个辩题在可行性这一点上会有很多交锋。。一方可以质疑人性能否真正无私,另一方质疑国际立法是有利益群体的影响在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另外还可以举例子,一者证明形势的严峻性,从而说明依靠道德感化是来不及的,二者证明人性本来就是自利(不是自私)的。

先说这些吧。。有疑问发消息。

四 : 争执、争辩、论辩的礼仪

  与外界交往,每个人都会遇到相异于自己的人,大至思想、观念、为人行事之道;小至对某人、某事的看法与评判。这些程度不同的差异都会转化成人与人之间的争执与论辩,任何独立的、有主见的人都应正视这个问题。

  每个人留心自己的周围,就会发现,争辩几乎无所不在:一场电影、一部小说能引起争辩;一个特殊事件、某个社会问题能引起争辩;甚至,某人的发式与装饰也能引起争辩。争辩留给我们的印象往往是是不愉快的,因为它的目标指向很明白:每一方都以对方为“敌” ,试图以一己的观念强加于对方。

  能不能使争辩成为一种愉快的、平和的思想交流呢? 当然能。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您让我口服心服。”

  我们称之为积极的争辩。

  获得积极的争辩的第一要点是避免无益的争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意见与他人相左时,当言行遭人非议时,很多人的第一本能大概就是奋起辩驳。许多毫无意义的事情往往就在这时发生了。其实,只要稍稍冷静一点,考虑一下这么几个问题,就可以避免误入歧途:

  ① 如果能最终获得争辩的胜利,它有什么意义? 如果败了呢?如果保持沉默呢? 比较一下这三种可能出现的效果。

  ② 自己辩驳一番的欲望更多的是基于理智还是感情(虚荣心、表现欲或面子上下不来等) ? 如果是后者,大可就此打住。

  ③ 对方是充满敌意的吗? 彼此有着深刻的成见吗? 如果是,那么在这种非理性的氛围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浇油。

  对于不可避免的辩论,在它开始之前,就要做好准备,往“积极争辩”的方向上引导。辩论的目的无非就是寻求真理,或说公理。因此首先要有自己是靠着强有力的依据这一自信心。所谓真理或公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甚至多面性,关键看强调哪一点,然后再据理力争。这种道理可以从律师的辩护中看到。这是以自己一方正面出击的策略。在陈述自己的理由时,应注意几点。

  ① 说理明白简单;

  ② 语气自信果断;

  ③ 多摆事实。

  同时,在言辞交锋中,还有一些针对对方要害处开战的辩论方法:

  ① 试着归纳复述引出对方结论的大致思路或理由,说明它们是错误的或有偏颇的;

  ② 找出对方言谈中的漏洞与失误,予以驳斥;

  ③ 暴露对方“理据”的根本错误所在;

  ④ 对比式说明,使对方的错误与自己的正确形成鲜明对比。要想在争辩中取得胜利,除了注意一些方法和技巧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增加自己的知识与修养。知识面广的人不仅说理材料丰富,而且由于认识水平高,其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深度也都要高出一筹。这两点应是辩论人最重要的底蕴。否则,“后院”空虚,必定是表面上穷于应付,极易流于义气用事;若遇上强手,雪上加霜,惨败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有一位诗人说: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锋刃的刀,让使用它的人满手流血。在争辩中,“理”的因素固然重要,因为它是争辩的目的与取胜的保证所在。然而,人又是感情的动物,情与理交织在一起,往往互相左右,难以截然分解。如果在争辩中能考虑到这一点,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晓之以理与动之以情,犹如列车通向“积极争辩”的双轨,缺一不可。

  争辩中运用这种感情攻势主要从两点出发:一是不要伤害对方的自尊心。伤人自尊心是一般人常犯的错误,比如尖刻申斥的口气,居高临下的不屑眼神,嘲讽甚至侮辱的词句,貌似汹汹,其实正反映出说话人毫无修养,这时,即使他非常占理,却也争不回对手一点点心悦诚服。相反,还会引起在场每一个人(不仅是被伤害者)的反感。这一切决定了伤人者注定要失败。

  其次,是注意保护和鼓励对方的自尊心,这是更高的要求。大致说来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先礼后兵。开口之前,不妨先来一番和风细雨,或谦虚或抱歉,然后再理直气壮地切入正题。

  (2)有理不在言多,言多必失。争辩中说话应有所节制,只要点中要害就够了。

  (3)抑扬有节,不要急于求成。对方滔滔不绝或多有冲撞冒犯之时,尽管任其发挥,自己一旁心平气和,处之泰然,这才是心怀必胜之念的风度。

  (4)同情之心。每一个人的言行都有他自认为足够正当的理由,他的意见、看法虽然不同,但仍要表示理解他这么想、这么做。这样至少在感情上与对方取得了统一,无形中也瓦解了他的一部分斗志。

  (5)不揭隐私。树怕剥皮,人怕伤心。每个人都会有大大小小的隐私与忌讳,尤其是在争辩的场合,双方带有敌对的意识,对这些更是千倍的敏感,一旦被触动,伤痛之苦简直无法弥补,因此要慎而又慎。

  (6)口下留情,适可而止。俗话说,兔子急了都能咬人。眼看对方哑口无言,败势已定,便应拿出不杀降者的气魄来,结束对立的场面,给他一个台阶下来,重归于和平。

  (7)不要让争辩在争辩中结束。当将对方打得一败涂地,切不可为一点点虚荣把旗帜挂在脸上。人在得意之时,克制更是美德。结束争论,给对方端一杯茶,笑言一句“瞧我像孩子一样,这么认真!”或轻松自然地转一个话题。记住:争辩是一事,交情又是一事。人性都是很脆弱的,易被击垮也易被扶起。只要一两句好话,便可恢复一个人刚刚失去的心理平衡,让他重返愉快平静,何乐而不为?

  综观以上七点,贯穿其中的要旨只用四个字便可说明,那就是“尊重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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